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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文明单位(团队)建设条例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文明单位(团队)是以开展群众性的文明建设活动为基本特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的先进单位(团队)。为加强基层文明创建工作,努力提高师生员工的文明程度,树立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相适应的精神风貌和道德风尚,根据《教育部中央文明办关于深化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创建活动的通知》和《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文明单位(团队)建设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提高师生员工公民道德、职业道德、文明修养和法制民主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师生员工队伍。

第三条 创建文明单位的范围系我校处级单位,具体分为文明学院,文明处(部、办、院);创建文明团队是指创建黄大年式教师团队。

第四条 文明单位(团队)的创建活动从提高师生员工整体素质出发,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坚持重在建设、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勤俭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创建文明单位(团队)要在财力上统筹兼顾,加大文明建设的必要投入,把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总体发展规划和支出预算,保证文明单位(团队)建设的必要条件。

第六条 大学生的文明单位(文明团委、文明班级、文明公寓、文明寝室等)创建活动,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和校团委负责制定相关条例,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文明单位(团队)创建活动列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政绩、干部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总结评比时总成绩不足60分的单位(团队)出示“黄牌警告”,以促其尽快整改。

第二章 条 件

第八条 东北林业大学文明单位(团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创建文明单位(团队)要成立文明单位(团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从实际出发,有计划地开展创建工作,做到领导得力,目标明确,机制健全,保障有力,发动广泛,富有成效。

(二)注重思想政治建设。院级党委中心组学习和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有实效,学习制度、学习时间有保障。领导班子扎实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建设,加强教师党员队伍建设。班子理论素养和办学治院能力强,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望,班子民主测评不合格票低于20%,班子成员三年内没有受过处分。

(三)加强改进工作作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践行“三严三实”,“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成效显著。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断完善决策机制和议事规则。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持开展党风党纪党规教育、廉洁自律教育,做好廉政风险防控,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四)注重理想信念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宣传教育,引导师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着眼于提升师生思想政治素质,广泛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宣传教育,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五)开展典型宣传教育。经常性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广泛开展民族英雄、道德模范、时代楷模等学习教育活动,培育和选树学习励志、实践奉献、参军报国、诚信友善、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等方面的典型,塑造向上向善的校园新风。

(六)做好安全稳定工作。加强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教育,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国家安全教育、科学精神教育,重视开展网络文明教育、网络安全教育,重视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健康心理,崇尚科学,坚决抵制愚昧低俗文化的侵蚀和影响,无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无封建迷信活动。做好其他安全稳定工作。

(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把师德师风情况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评聘晋升、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严格执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不断推动师德师风建设。严格学风建设,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并举,形成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严格杜绝学术造假、学术腐败等行为,营造健康的学术氛围,以自身诚信形象示范带动学生。

(八)开展校园文化建设。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格调高雅的校园文化活动,坚持以文育人,注重师生人文素质教育,积极开展校园文化成果展示活动,形成校园文化活动特色品牌。组织开展和参与体育竞赛、群众性体育活动,广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发挥体育的综合育人功能。

(九)注重精神内涵建设。加强对教育思想、办学理念等精神内涵的凝练和归纳,开展各种形式的文明创建宣传引导,弘扬健康向上的文化生活。结合重要节庆日、纪念日和重大活动,开展党史国史教育,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宣传教育,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十)加强阵地建设管理。切实确保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宣传阵地的建设管理,严格审核宣传内容,牢牢把握正确导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唱响主旋律。加强网络思想文化建设和网络文明素养教育,形成科学、文明、健康、守法的上网意识和习惯,发挥网络阵地育人功能。

(十一)开展日常文明教育。积极开展“讲文明树新风”“节粮、节水、节电”等活动,教育和引导广大师生员工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破除不良生活习俗,养成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习惯。积极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活动,组织参加绿化美化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师生牢固树立环保意识,建设整洁、清新、优美、文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十二)营造创建环境氛围。自觉把文明建设纳入本单位(团队)的整体规划,积极参与龙江建设发展和地方文明建设,做好科技扶贫和社会宣传工作,履行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共同营造文明建设的良好环境。充分发挥本单位(团队)信息员的作用,扩大宣传,典型示范,营造及时、有效、健康、科学、务实的宣传氛围。

(十三)无违法违纪现象。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无刑事案件,无重大责任事故、人身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等问题。

第九条 创建文明单位(团队)要发挥自身特点,开展特色活动,积极参与学校的文明建设,在尊师重教、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扶贫济困、强化育人环境等方面走在前列,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团队)的先进示范作用。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东北林业大学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文明单位(团队)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东北林业大学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开展文明单位(团队)创建活动一年以上,取得明显成绩,经过认真自检、自查、自评的单位(团队),均可向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报文明单位(团队)。

第十二条 在各单位(团队)申报的基础上,由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组织检查验收和评审,对达到文明单位(团队)标准的,由东北林业大学党委和行政共同命名。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团队)分为“文明单位(团队)”和“文明单位(团队)标兵”两个等级,其晋档升级要逐级进行。被命名为文明单位(团队)的,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重新命名。被连续两次命名为文明单位(团队)的,可以申报“文明单位(团队)标兵”,文明单位(团队)标兵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重新命名。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团队)标兵在复查时未通过的,降级为文明单位(团队),经三年以上时间的创建,达到标准的,可以重新申报单位(团队)标兵。文明单位(团队)在复查时未通过的,撤销其文明单位(团队)荣誉称号,经三年以上时间的创建,达到标准的,可以重新申报文明单位(团队)。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团队)和文明单位(团队)管理部门要按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文明单位(团队)档案。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团队)如改变单位(团队)名称,变动隶属关系或分解、合并,应及时向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备案。对合并或分解的单位(团队),要重新考核命名。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对文明(标兵)单位(团队)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被命名的单位(团队)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文明单位(团队)标牌,并于文明单位(团队)命名当年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撤销文明单位(团队)荣誉称号:

(一)领导班子不团结,影响正常工作,或成员中有贪污腐败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影响学校稳定工作,造成师生员工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发生重大经济案件、重大治安及刑事案件的;

(三)上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四)出现与校文明单位(团队)称号不相符的其他事件或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九条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团队),经三年以上时间的创建,达到标准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东北林业大学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印发的《东北林业大学文明单位建设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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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X:0451-8219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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