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24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普通高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工作试行办法>》(黑教体函〔2016〕427号)精神,有效管理和充分利用我校体育场馆设施,更好地为广大师生员工及社会服务,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开放条件
学校体育场馆具备设施条件,设施完好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指标和标准,在保证教学、训练、竞赛、课外体育活动以及学校其他各项工作秩序的前提下,面向社会开放。
二、开放原则
在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体育馆管理中心和体育部牵头,落实领导和工作的长效机制,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组织实施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工作。
三、开放内容
由体育馆管理中心和体育部列出开放的场馆设施名单,制定开放计划,建立健全开放管理、财务资产管理、安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体育场馆安全、有序开放。开放体育场及时间安排详见附件3,室内体育馆及附属馆开放公示详见附件4,收费标准详见附件5。
四、开放管理模式
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面向社会开放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管理。社会公众可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入校园体育场馆进行体育锻炼。
为确保场馆正常运行和合理使用,部分室内场馆提供有偿服务。在校学生、教职工可以在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游泳项目上办理会员卡;面向社会只按当次收费,不办理会员卡。
社会公众在使用学校体育场馆设施时,应遵守公共秩序,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爱护体育场馆设施,服从管理。建议公众自行购买个人人身意外保险。
五、开放期间其他规定
1.体育场馆开放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拒绝进入:(1)不按要求登记身份信息的;(2)不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达三次的;(3)曾出现故意毁坏学校设备、设施行为的;(4)酗酒等其他明显无法进行锻炼的。
2.进入校园进行锻炼活动有如下情形者,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因其过错给学校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因其过错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因疾病等自身原因发生意外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为保证校园的教学秩序,免费开放的体育场仅限于公民个人进行体育锻炼,不允许进行盈利性及非盈利性比赛或者一定规模的集体体育活动。凡此类活动需经过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领导小组批准。
4.严禁社会公众或承租企业单位利用学校的体育场馆设施或者利用开放时间在学校从事非法活动,一经发现,学校有权将该行为人驱逐;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六、开放的体育场馆地址
室外综合体育场(田径场、足球场、篮球场、排球场、网球场、轮滑场、滑冰场)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兴路26号东北林业大学院内;室内体育馆(体育馆及各附属馆、游泳馆)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477号东北林业大学院内。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后,结合实际情况经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批后予以调整修改。本办法由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