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党委常委会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治校能力和议事决策水平,确保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按照《东北林业大学章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常委会是学校党的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的工作机构,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党委全委会报告工作至少一次。
第三条 党委常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集体讨论决定学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委常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是:
(一)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上级党组织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并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方案,研究决定落实党委全委会决议决定的方案;
(二)研究决定学校全面从严治党、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育人工作、意识形态、大学文化建设以及党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学生工作、统战工作、离退休工作、保密工作以及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听取二级党组织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汇报,研究决定二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四)讨论学校章程和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研究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政策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学校党政机构和学院、校级科学研究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各类校级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调整;
(六)研究决定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推荐、教育、培养、任免、调动、考核、问责、奖惩、监督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等事项;
(七)研究决定应由党委常委会决定的违规违纪案件的处理决定;
(八)研究决定党委表彰和向上级党组织推荐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向校外推荐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九)研究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审定省部级及以上重大人才工程计划人选;
(十)讨论提交党代会、教代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审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十一)决定召开党委全委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事宜;
(十二)决定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学校及校属各单位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投资项目、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 万元)未列入预算的重大项目支出;
(十三)研究决定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包括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土地、房屋以及其他办学设施等重大资源、资产的处置,重要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校办产业发展的重要事项;
(十四)研究决定重大对外合作项目,“双一流”建设等国家重点项目建设方案;
(十五)研究决定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处理方案;
(十六)研究决定校长办公会提交需要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十七)其他需要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党委书记认为有必要可随时召开。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委常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书记决定。
第六条 党委常委参加党委常委会会议,非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办公室主任列席党委常委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可以列席党委常委会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出席、列席会议的同志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到会,应事先向党委书记请假,并告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由党委书记根据议题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第八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或由有关部门提出议题建议,由分管或联系的党委常委提出,学校办公室汇总,党委书记确定。未经确定的议题,会议一般不予研究。
第九条 列入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的议题,提出部门需在会前形成文字材料,提前3天报学校办公室(保密材料除外)。
第十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提前至少1天将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单和议题材料呈送参会人员(保密材料除外),以便讨论时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议事时,会议主持人提出会议议题和议程,分管领导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和介绍议题情况,然后进行讨论,每个人充分发表意见,党委书记末位表态,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决议、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会议决定事项,由分管校领导牵头,负责组织落实并监督检查,重大问题的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学校办公室应加强催办督办,实时掌握决定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并及时反馈给党委书记和分管领导。
第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和有关会务工作,负责会议记录的整理、会议纪要的编发与归档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可举行。常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报学校办公室备案,会后由学校办公室向其通报会议决定。确需表态的重大问题,由会议主持人会前向其征求意见。所研究议题分管常委因故不能参会的,由会议主持人会前向其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选拔任用问题,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讨论干部任免时,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才能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 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应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常委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党委常委会采取一题一议、逐项逐一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用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其中,对提拔任职的,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党委书记、校长末位表态)。表决时应态度鲜明,如未发表不同意的意见,则视为同意。
第十八条 党委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党委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主要责任。集中意见时,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断外,应当暂缓表决,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向教育部党组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九条 凡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常委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常委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二十条 查阅党委常委会会议原始记录由党委书记批准。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审定签发,涉及特别重要事项的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二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问题时,要充分讨论,科学决策,民主议事。每位常委都要围绕议题,积极思考,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二十二条 党委常委要自觉维护党委的威信,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对党委常委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无权修改或否决会议决议,不得在群众中传播扩散。
第二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凡研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四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严守会议秘密。对党委常委会讨论的内容、不同意见等,除按统一规定公布、通知以外,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否则要严肃追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印发的《东北林业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