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健全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党委全委会)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治校能力和议事决策水平,确保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按照《东北林业大学章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全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第三条 党委全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委全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重大决策部署的方案,研究制定落实学校党代会决议决定的方案;
(二)决定召开全校党员代表大会。审议确定党代会方案,学校党委、行政、纪委领导班子换届方案,党委、纪委工作报告,党委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缺额时的补选方案;
(三)选举产生党委常委和党委书记、副书记;
(四)研究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党的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五)审议确定学校章程、办学指导思想和目标定位,批准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六)决定学校及校属各单位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的重大项目;
(七)听取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
(八)研究审定党委常委会需提交党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九)其他需要党委全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党委全委会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党委常委会认为有必要可随时召开。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委全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六条 党委委员参加党委全委会,非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办公室主任列席党委全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部分党代表可以列席党委全委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出席、列席会议的同志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到会,应事先向党委书记请假,并告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党委全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由党委书记根据议题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第八条 党委全委会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未经确定的议题,会议不予研究。
第九条 列入党委全委会研究的议题,提出部门需在会前形成文字材料,提前3天报学校办公室(保密材料除外)。
第十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提前至少1天将党委全委会议题单和议题材料呈送参会人员(保密材料除外),以便讨论时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全委会议事时,会议主持人提出会议议题和议程,分管领导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和介绍议题情况,然后进行讨论,每个人充分发表意见,党委书记末位表态,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党委全委会会议决议、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会议决定事项,由分管校领导牵头,负责组织落实并监督检查,重大问题的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学校办公室应加强催办督办,实时掌握决定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并及时反馈给党委书记和分管领导。
第十三条 党委全委会会议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和有关会务工作,负责会议记录的整理、会议纪要的编发与归档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党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报学校办公室备案,会后由学校办公室向其通报会议决定。确需表态的重大问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依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应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全委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党委全委会采取一题一议、逐项逐一表决的方式。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用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时应态度鲜明,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的视为同意。
第十七条 党委全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党委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主要责任。集中意见时,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外,应当暂缓表决,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向教育部党组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八条 凡党委全委会作出的决议,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委员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九条 查阅党委全委会原始记录由党委书记批准。党委全委会会议纪要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审定签发,涉及特别重要事项的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二十条 党委全委会研究决定问题时,要充分讨论,科学决策,民主议事。每位委员都应围绕议题,积极思考,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二十一条 党委委员应自觉维护党委全委会的威信,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对党委全委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无权修改或否决会议决议,不得在群众中传播扩散。
第二十二条 党委全委会实行回避制。凡研究涉及党委委员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三条 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严守会议秘密。对党委全委会讨论的内容、不同意见等,除按统一规定公布、通知以外,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否则要严肃追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印发的《东北林业大学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