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2005年3月25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录取为本校的学生必须持东北林业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事先向被录取学院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按规定足额交纳学杂费的,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取消学籍,予以退学。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包括精神疾病、传染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学校认为其不能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在短期内能治愈的,经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教务处提交复学申请,经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每学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后,须在两周内足额交纳学杂费,再行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二学期报到后直接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应事先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超过假期期限两周未报到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该学年的教学过程和考核,自行参加的,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承认。无故拖欠学费的学生不能参加学校各种奖助学金的评定,并停发奖助学金,交费后不再补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再行注册。凡因各种原因,不能如期办理注册者,均应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批,暂缓注册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六条 德育考核主要是对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态度、生活行为、遵纪守法、劳动态度等方面进行评语和评等。学生每学期进行一次操行评等,每学年进行一次品德评语。操行评等与品德评语的总和即为学生在校品德总评。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其他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课程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八条 学校采用绩点评估方法,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
按成绩等级规定绩点:
成 绩 绩 点
100分 5.0
95-99分 4.5
90-94分 4.0
85-89分 3.5
80-84分 3.0
75-79分 2.5
70-74分 2.0
65-69分 1.5
60-64分 1.0
不足60分 0
2.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3.
4.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可作为评选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及学生修读第二专业等智育方面的重要参考条件之一。
第三章 转 学
第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附相应证明材料,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予退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一条 学生转学,须经转出、转入两校同意,还须由两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转学手续参照国家及黑龙江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转专业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根据《东北林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申请转专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分属文科、理科等不同专业科类;
2.艺术类的学生跨科类转入其他专业;
3.低批次录取的学生转入高批次专业;
4.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准予或令其休学:
1.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其必须休学的。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须提交有关证明及休学申请书,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由学生本人或其委托人代为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本科生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创业,学籍最长可保留八年。
第十七条 休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2.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3.因病休学的学生,医疗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其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须于学期开学一周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如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已不存在,可编入相近专业。
3.学生在休学及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任何责任。
第六章 降级与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16学分,应予降级。每学年办理一次降级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24学分的,可申请降级试读一年,一年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16学分的,应予退学;
2.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修业年限、未完成学业的(本科最多延长两年,含休学);
3.休学期满既不复学又不申请延长休学期,或虽有申请但未获批准的;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学期累计80学时的(每工作日按8学时计);
5.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
7.患有精神疾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8.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严重心理疾病,经休学调理复学后仍不能正常学习生活或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9.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每学年开学初三周内进行降级及退学学生的学籍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降级、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申诉。
第二十五条 降级学生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已不存在,可编入相近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因故申请退学,须提交退学申请书,并附有必要的证明,经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可予以退学;
2.退学学生均须在指定日期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3.退学的学生,在家庭户籍所在地落户,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一般由家长负责领回;
4.学校发给退学学生退学证明,对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5.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七条 降级学生在降级期间不参评奖、助学金。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应从德智体美等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和审核。
第二十九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读完毕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修满学分,其他条件达到毕业要求,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修业期满,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申请结业或延长学制(本科最多延长两年)。结业离校者,发给结业证书,与毕业要求相差不超过16学分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未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的,可再次答辩,但均须在当年秋季学期开学2周内提交申请,并于当学期期末参加补考、答辩,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一条 已获得毕业资格的本科学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规定者,可获得学士学位及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资格的前提下,修满第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并通过答辩,符合我校授予学士学位标准的,可同时获得第二专业学士学位。
第三十三条 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学生毕业时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1.60的;
2.其他情形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位的。
第三十四条 对已获得学位者,如发现有作伪、作弊情况,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撤销所授予学位。
第三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本科生,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