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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第二专业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6年03月08日

为进一步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学生特长,满足学生个性化需求,培养复合型、高素质人才,提高学生就业竞争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设置

第一条 第二专业学士学位的设置主要根据社会需要和学生的需求而定,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学院提出方案,或由学院申请、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设置,各申报专业必须充分考虑自身的师资力量及各方面条件。

第二条 每学年第二学期前4周,相关学院应将当年的第二专业的设置和培养方案报教务处审核,并做好开课准备。

第三条 教务处在10周内向学生公布下学年开设的第二专业的设置情况及其培养方案,发布《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招生通知》,并组织学生报名。

二、申请条件与审批程序

第四条 凡我校二年级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主修专业已修课程全部合格者,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且无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五条 符合开办第二专业学院的特定招生条件。

第六条 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第二专业,且要求第二专业与主修专业所授予学士学位类别不同。

第七条 申请修读的学生进入教务处网站“教务管理”下载并填写《东北林业大学第二专业学士学位修读申请表》,在第18周前交主修学院教学秘书办公室审核主修专业学习成绩,经主修学院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同意后,由学院教学秘书集中于第19周送交开办学院,经开办学院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同意后,于第20周将申请表送交教务处教务科。

第八条 教务处审定初选名单,送分管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公布录取名单。

三、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

第九条 第二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由其所属学院按学校有关要求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报教务处审定。第二专业课程的规格、要求应与相应主修专业相同。

第十条 课程设置应包括该专业的专业核心课,主要的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总学分不少于50学分,其中毕业设计(论文)为10学分。

第十一条 教学方式分为单独编班与插班两种。单独编班的,上课时间安排在晚间、双休日。

第十二条 学习时间从本科第三学期开始,视专业要求不同,一般在第八学期完成。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从第七学期开始,一般安排在寒、暑假进行,答辩在每年4月初完成,成绩评定与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要求相同。

第十三条 第二专业的教学日常管理由其开办学院负责。各学院应指定专人或委派班主任负责第二专业的教学管理与学生管理工作,包括安排教师上课、排课表、教材发放、考勤及解决教学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 第二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若学生在主修专业中已修读教学要求相同(即学分数与课程内容相同)或更高的同类课程,成绩在及格以上的可申请免修。

第十五条 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课程,可申请自修。经任课教师审核,开办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免听并自修该门课程。但实践性教学环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申请免修。自修课程的学生必须按时完成该门课程的实验和作业,方可参加该课程考核。任课教师有权根据学生完成实验和作业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其参加考核。考核合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免修、自修均需按该门课程的学分交费。

第十六条 第二专业的教学安排或考试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如校外实习等)或考试发生冲突,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的安排。如教学安排有冲突,由主修学院出具书面证明,经开办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允许学生自修该门课程,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如考核时间有冲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第二专业课程可申请缓考。申请缓考必须由主修学院出具书面证明,经教务处批准。缓考课程可随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考核。

第十七条 第二专业课程补考同主修专业规定,补考不合格的必须重修。重修可随同下一年级的第二专业同一课程听课考核,也可随相同的主修专业同一课程听课考核,如无相同的主修专业,则随相近的主修专业听课考核。

四、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十八条 经批准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日期内到教务处注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取消其修读资格。

第十九条 学生注册后,因特殊原因需要停止修读,应在该学期注册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同意后退回该学期学费,逾期不再办理。

第二十条 成绩管理由开办学院负责,由任课教师录入教务管理系统。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五天内将成绩单一式两份交到开办学院教学秘书办公室。教学秘书汇总后,在每学期第4周前将上一学期成绩单各一份按专业装订后集中送交教务处考试中心。学习结束后,开办学院打印《东北林业大学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学生学习成绩表》,一式两份,一份在学生毕业时放进学生档案,一份送交教务处考试中心归档。

第二十一条 第二专业的课程考核成绩不影响学生的主修专业毕业资格。但在考核时违反纪律,则同样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证书授予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资格的前提下,修满第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并通过答辩,符合我校授予学士学位标准者,即可授予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前提下,取得第二专业课程学分达25学分以上;或已修满第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但未完成毕业设计(论文)者,可授予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在学生毕业离校时,如仍未能取得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证书的,则学生修读第二专业课程的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选修课学分记载。

六、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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