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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推荐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6年03月08日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要求,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以下简称推免工作)以提高选拔研究生生源质量为核心,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推荐,着重突出对推免生的创新精神、科研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核。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免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确保推免标准严格明确、推免程序高度透明。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和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监察处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组成。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并确定全校推免的学生名单。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教务处,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院(部)成立7-13人组成的推免评审小组(人数为单数),由学院院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分管研究生或科研工作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学科带头人或专业负责人、2-3名教授代表等人员组成,负责本院(部)的推免工作。各院(部)成立3-5人组成的推免监督小组(人数为单数),由本单位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书记担任监督小组组长,成员包括本单位纪检委员和学生代表。

第三章 推免名额及条件

第五条 我校推免名额由教育部确定,包括研究生支教等推免计划,各院(部)推免名额由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决定。

第六条 本科生推免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

(二)品德优良,遵纪守法,积极向上,心理健康,学风端正。各学年品德评定为良好及以上,未受过任何处分,学术方面无不良记录。

(三)身体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已通过国家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体育课考核成绩合格,健康状况达到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

(四)学习成绩优良,具备较好的外语水平,外语达到国家四级合格标准(英语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英语专业学生要求通过专业四级),直博生外语达到国家六级合格标准(英语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

(五)推免生智育要求

推免生原则上前三学年平均智育成绩不低于80分,且不允许有未通过课程。

(六)各学院按照申请推免学生的综合成绩进行排名,综合成绩实行百分制,包括智育成绩(占85%)和综合素质(占15%)两部分。综合素质是指学校教育过程中培养起来的体现学生德育、创造性、实践性和个性发展的素质,包括科技学术与创新(占70%)和个性发展素质(占30%)两部分。科技学术与创新活动主要包括科技竞赛、发明创造、科研成果、学术论文等;个性发展素质主要包括德育方面的操行评等、社会实践、志愿行动与社团活动和文体特长等等。

综合成绩计算方法:

综合成绩 = 智育平均成绩× 85% + 综合素质得分× 15%

综合素质得分 = 科技学术与创新得分×70% +个性发展素质得分×30%

第七条 在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品德优良,智育平均成绩65分以上,不允许有未通过课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单列计划:

(一)参加学生竞赛(详见附件2)且个人项目获全国二等奖(银奖)及以上奖励的,可获得推免生资格;集体项目获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团队,按获奖人员排名顺序,前两名获得推免生资格,如有人放弃,依次递增;所有奖项以最高等级计,不重复计算。奖项获奖日期截止到推免当年8月31日。

(二)以第一作者在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1篇SCI、SSCI论文或2篇EI或2篇A+收录论文(中文A+论文发表的期刊须被《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最新版))收录,且同时满足《中国学术期刊排行榜》(中国科学评价研究中心/武汉大学(最新版))评价),可获得推免生资格。发表论文日期截止到推免当年8月31日(有录用通知,须在入学前见刊,并提供科技查新检索的相关证明)。

(三)在道德品质、学术领域、科技创新、文艺、体育等方面具有非凡才能或作出突出贡献,并对学校、黑龙江省乃至全国产生广泛的积极影响者,同时具有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基本素养及发展潜力,经其所在学院推免评审小组推荐,可申请单列计划。

第八条 单列计划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推免生总计划数的6%,申请单列计划的学生至少有2名相关专业教授为直接推荐人,需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考核,确定拟推免名单,并将学生基本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全校公示。

第九条 转专业学生应在转入专业申请;校际交换学生以在本校内学习成绩进行排名。

第十条 在学校推免生条件总体要求之内,学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参加“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计划,计划单列,具体条件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各院(部)根据本办法及本单位各个专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向本院(部)师生公布执行。若各院(部)拟修改实施细则,应至少提前一年组织修改,提前一年对师生公布,并及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四章 推免工作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推免工作一般在第七学期初开始,主要针对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单列计划先行实施,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各院(部)协同组织实施。

(一)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本院(部)报名。

(二)各院(部)对报名学生资格进行审核,并由院(部)评审小组评审后按综合成绩排序,根据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分配的名额拟出推荐名单,并在本院(部)进行公示。如公示出现异议,且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将减少或取消该院(部)的推免名额。

(三)各院(部)对于确定的拟推荐名单无异议后,由院(部)负责将推荐决议和推荐学生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教务处。

(四)教务处汇总各院(部)报送的材料后,确定各院(部)推荐的学生为拟推免人选,提交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同时将推免学生材料移交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负责后续的接收工作。

第五章

第十三条 向我校推荐的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教务处报研究生院审核并取消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

(一)在获得推免资格后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属实者;

(三)未获得学士学位者。

第十四条 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国家政策有冲突,以国家政策为准。未尽事宜,由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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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X:0451-8219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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