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我校文体工作的快速发展,鼓励具有文体特长的学生积极参加体育训练和艺术教育教学及实践,结合工作实际,学校对文体特长生的学习成绩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体育运动队学生课程成绩管理规定
(一)体育代表队学生的认定
体育代表队学生应为学校体育部确定的常年及阶段性训练的校运动队正式队员,学校代表队学生应积极参加运动训练课,出勤率在90%以上方可按以下规定计分;连续两年没有参加任何比赛的运动员不再享受加分待遇。
(二)体育代表队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1.学校各代表队的在队正式队员,除通识教育选修课、考查课以外的其他类型课程总评成绩高于45分(含45分),低于60分者,总评成绩按60分记;一级运动员除通识教育选修课、考查课以外的其他类型课程总评成绩高于30分(含30分),低于60分者,总评成绩按60分记。
2.代表我校参加全国正式比赛的学校代表队学生,比赛学期除通识教育选修课、考查课以外的其他类型课程总评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个人单项取得前八名者,其总评成绩可按以下办法加分,最高加分至80分,其余成绩如实记载。
(1)个人单项成绩
比赛成绩
| 创纪录或
获第一名
| 获第二名至
第四名
| 获第五名至
第八名
| 参加比赛
|
加分
| 8分
| 7分
| 5分
| 2分
|
(2)集体项目(主力队员)成绩
比赛成绩
| 获第一名
| 获第二名、
第三名
| 获第四名至
第八名
| 参加比赛
|
加分
| 7分
| 6分
| 4分
| 2分
|
3.参加省、市级以上高校正式比赛的学校代表队学生,比赛学期除通识教育选修课、考查课以外的其他类型课程总评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个人单项取得前八名者,其总评成绩可按以下办法加分,最高加分至80分,其余成绩如实记载。
(1)个人单项成绩
比赛成绩
| 创纪录或
获第一名
| 获第二名至
第四名
| 获第五名至
第八名
| 参加比赛
|
加分
| 7分
| 6分
| 4分
| 1分
|
(2)集体项目(主力队员)成绩
比赛成绩
| 获第一名
| 获第二名、
第三名
| 获第四名至
第八名
| 参加比赛
|
加分
| 6分
| 5分
| 3分
| 1分
|
4.学生因代表学校参加全国、省、市高校比赛而耽误课程考试,学校允许其参加课程的缓考,总评成绩加分按上述对应项处理。
5.学生参加体育代表队训练,可免修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体育课,由体育部和学生所属教练根据学生的训练出勤、训练态度、比赛成绩等方面表现填报成绩,体育课成绩不再加分。
6.此规定不包括期末考试缺考和补考。
7.在同一学期学生参加比赛加分不重复计算,享受最高加分政策。
二、文艺骨干文化课成绩管理规定
(一)文艺骨干学生的认定
1.学生文艺骨干应为校团委大学生艺术教育中心确定的常年参加大学生艺术团训练的正式团员,出勤率达90%以上。
2.在省部级比赛中获得个人三等奖(含)以上的学生或在省部级比赛中获得集体二等奖(含)以上的学生。
(二)文艺骨干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1.学生文艺骨干在无比赛任务学期,除通识教育选修课、考查课以外的其他类型课程总评成绩高于50分(含50分),低于60分者,总评成绩按60分记。
2.代表学校参加省部级艺术比赛的学生,比赛学期除通识教育选修课、考查课以外的其他类型课程总评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获个人二等奖以上或获集体一等奖(15人以下)以上、获集体一等奖(15人以上)以上且被评为东北林业大学文艺标兵者,各科成绩均加5分,最高加分至80分,其余成绩如实记载。
3.学生因代表学校参加全国、省、市高校比赛而耽误课程考试,学校允许其参加课程的缓考,总评成绩加分按上述对应项处理。
4.此规定不包括期末考试缺考和补考。
5.在同一学期学生参加比赛加分不重复计算,享受最高加分政策。
三、少数民族预科班转本科、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新疆高中班学生文化课成绩管理规定
(一)加分对象
凡经我校正式录取的少数民族预科班转本科、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新疆高中班学生(以下简称少数民族学生)。
(二)加分课程类别:除通识教育选修课、考查课以外的其他类型课程。
(三)少数民族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1.课程总评成绩高于40分(含40分)且低于60分者,成绩按60分记。
2.缓考成绩管理办法同上。
3.此规定不包括期末考试缺考和补考。
4.在同一学期学生课程加分不重复计算,享受最高加分政策。
四、审批程序
1.每学期第四周,由教练员和大学生艺术教育中心负责人提交参加训练的运动员和文艺骨干名单,学校体育部和校团委审定后在第五周进行公示。
2.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学校体育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武装部、校团委将本学期体育、文艺代表队员资格审批表、训练出勤表、比赛规程、比赛秩序册及比赛获得名次(前八名)证书等材料报学校教务处考试中心审核。
3.凡未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送的审批表,一律无效。
4.对于学生的加分情况,学校教务处于下学期进行公示。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