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青年教师的培养,加强师资梯队建设,促使青年教师尽快成长,充分发挥中老年教师的示范和帮带作用,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和能力,建设一支高水平青年教师队伍,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旨在通过对青年教师实施“一对一”的导师指导制度,促使青年教师尽快胜任本职工作,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和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进校工作或从事教学工作不满3年的专任教师。
(二)其他经教师教学发展中心、院(部)共同认定需要接受指导的青年教师。
第四条 各院(部)根据本单位各学科专业的建设需要和青年教师的专业知识结构制订指导培养计划,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落实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对青年教师导师制的组织考核工作及对实施过程中的教学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 指导教师和青年教师的职责
第六条 指导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坚持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治学严谨,师德高尚;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学术水平高,有较强的指导能力;身体健康,能认真执行本办法的教师。
原则上由教龄在10年以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
第七条 聘请指导教师的程序
(一)制定计划:各院(部)制定切实可行的青年教师培养计划,择优选定指导教师。
(二)具体实施:实行青年教师指导目标责任制,由指导教师和青年教师共同确定指导培养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养措施和预期目标。青年教师培养目标计划由院(部)审核后实施。
第八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关心、关注青年教师思想修养,通过言传身教帮助青年教师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为人民教育事业献身的理想,帮助青年教师树立崇高的师德,培养青年教师严谨踏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爱岗敬业的精神。
(二)本着“教书育人”的原则,对青年教师进行全面指导,协助青年教师制定培养计划,提出培养措施和目标。指导期一般为1年。在指导期内使青年教师达到较好的教学水平。
(三)通过课堂教学示范,使青年教师掌握课堂教学的基本方法、要求和标准。
(四)根据青年教师的专业方向以及承担的教学任务,指导青年教师撰写讲课提纲和教案;组织并指导青年教师认真参加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教学环节。
(五)青年教师助课1年结束后,指导教师负责向学院提出被指导的青年教师是否具有开课能力提出意见,对达不到培养要求的青年教师提出整改意见。
第九条 对青年教师的要求
(一)积极主动地争取指导教师在思想、业务上的指导。
(二)认真为指导教师助课1年,旁听指导教师教学,并做好听课小结;协助指导教师答疑、辅导学生作业等。助课不满1年的青年教师,不允许参加课堂准入考核。
(三)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在教学工作中的思想情况、教学情况和业务进修情况。
(四)积极参与导师教学研究项目、教材编写、课件制作、课题申报及研究、论文的撰写等。
(五)青年教师在指导期满后,应对自己所完成的教学工作和进修情况进行总结,并向院(部)汇报,同时提供被指导期间的有关资料。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条 对指导教师的考核
由青年教师所在院(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指导教师的指导工作须有完整的日志记录。
各院(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指导教师的工作成绩作为岗位聘用时的工作业绩使用。
第十一条 对青年教师的考核
青年教师的考核采取日常考察与期满考核并重的方式,具体考核工作由各院(部)全面负责,指导教师协助做好考核工作;如考核不合格,教务处要协同院(部)及指导教师分析原因,作出延长指导期限等处理。
第十二条 院(部)每年对导师指导与青年教师进修情况作出全面考核总结,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青年教师所在院(部)与指导教师,针对青年教师实际情况填写《东北林业大学青年教师培养计划》,各院(部)将据此确认指导教师人选,同时对青年教师导师制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作好记载。
第十四条 被指导青年教师每学年应填写《东北林业大学青年教师培养工作总结》,在每年9月30日前由各院(部)教学秘书交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各院(部)应在每学年末召开一次指导工作汇报专题会,对青年教师导师制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