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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6年01月14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管理和使用,确保用车安全,更好地服务于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利用学校资金购置或单位赠送,在学校各单位从事公务活动所使用的机动车辆。具体包括:

1.职工通勤车;

2.教学实验、实习用车;

3.科研单位的科研项目用车;

4.机要、安保等其他公务用车;

5.院士等特殊人才用车;

6.生产生活用车等。

第三条 学校所有公务用车无论资金来源(财政划拨或自筹)和添置渠道(购置、馈赠或抵债),均属学校国有资产。

第四条 除学校允许保留公务用车的单位外,其他单位不得擅自配置车辆,严禁私自借用下属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各种车辆。

第五条 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车辆,在科研项目验收、结题后10个工作日内,将车辆上缴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六条 学校公务用车统一粘贴东北林业大学公务用车标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学校关于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严禁公车私用。

第七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负总责,各单位要指定分管领导和具体管理人员。

第八条 有公务用车的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公务用车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车辆的安全使用、运行维护、成本核算等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开公务用车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九条 教学单位的实验实习用车,平时摘牌,车牌由使用单位统一管理,根据教学计划安排车辆使用。

第十条 各单位(包括教学和科研单位)要严格按照车辆的配置用途使用车辆,并严格履行审批、登记制度;按照规定认真填写《公务用车登记本》,注明用车单位、用车事由、出车时间、归库时间、起止地点,用车人;严格落实用车、审批签字程序;《公务用车登记本》保存3年以上。

第十一条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出车,严禁擅自将公务用车外借。车辆使用完毕,要按指定车位入库。擅自将公务用车停放在其他地点以及因此导致不良后果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 各用车单位应按时为公务用车办理保险及年检手续,教育司机及用车人遵守交通法规,按章行车,定期维护保养车辆,确保车辆状况良好,行驶安全。对因维护保养不善造成车辆提前报废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后附本单位公务用车分管领导、具体管理责任人名单,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如有变动,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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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X:0451-8219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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