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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6年03月24日

为做好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根据国家、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政策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实施“市场为导向,国家宏观调控,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就业模式。

第二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树立以学生为本,全面服务于学生的工作理念,一切工作要以满足社会需要为核心,以促进学生充分就业和提高就业质量为目的。通过就业理论的研究、规范的管理、优质的服务、系统完善的就业指导、有效的信息服务、常态的就业市场开拓,创建良好的就业工作局面。

第三条 学校鼓励毕业生服务基层建设,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及国家急需人才的部门工作。优先满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信息科学与技术领域企业、重点科研和教学单位的需要。坚持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公平、合理、公正、公开、择优推荐及平等竞争、自愿选择、诚实守信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学校坚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学校人才培养的整体战略中,积极利用就业工作的反馈机制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实现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升。

第二章 工作组织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模式,全面落实“一把手工程”,设立校、院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组织学校、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六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和协调学校本科生的具体就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传达国家,各省、市、自治区及各行业的就业政策,做好就业形势的调研、分析及宣传工作。

2.贯彻执行教育部制定的有关就业的政策和法规,负责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和实施细则。

3.建设活跃、有序、规范、安全的校园就业市场。广泛联系各地单位,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积极拓展就业渠道,有计划地举办各类层次的校园招聘活动。

4.负责管理并完善毕业生就业网站、微信公众平台,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搭建公开、公平的网络信息平台。

5.负责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建设。扩大实习基地的数量,提高实习基地的质量,充分发挥实习基地吸纳毕业生的功能,有效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6.负责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及时掌握毕业生的思想状况,了解毕业生求职意向,有针对性地进行毕业生就业指导、咨询和服务工作,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生涯规划、创新创业等课程的教学和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7.负责毕业生资格审查、就业协议审核、就业方案制定等工作。

8.负责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及就业率等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撰写年度毕业生就业状况白皮书及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9.做好毕业生离校后的跟踪调研、用人单位满意度调查等工作,开展就业工作理论研究,为学校科学培养人才提供客观详实的依据。

10.组织各学院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及时通报各学院、各专业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

11.认真完成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传达国家,各省、市、自治区及各行业的就业政策,按学校提出的工作意见和实施细则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实现就业工作目标,完成就业工作任务。

2.负责本学院毕业生信息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做好毕业生资格审查、就业协议书鉴证、登记及就业调查等工作,认真核对本学院毕业生就业方案。

3.广泛收集发布就业信息,指导毕业生充分使用学校、学院发布的招聘信息,确保信息需求和毕业生的有效对接。

4.积极开拓就业市场,根据所办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积极开拓建立能满足专业毕业生需求的就业市场,主动邀请与学院专业人才培养密切相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发布招聘信息,进校举办专场招聘会;与具备一定规模、发展前景较好、毕业生就业意向强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实习基地协议,建立长期稳定的人才培养、科研合作关系,为毕业生提供更广阔的就业空间、更优质的就业资源。

5.组织学院毕业生参加校内外各类层次的招聘活动,向用人单位介绍专业设置及人才培养情况,积极推荐毕业生就业。

6.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分类指导,组织丰富有效的就业指导活动。

7.负责学生档案的接收、登记、管理、备案、转递、查询等工作。

8.做好学院就业情况的统计、分析与总结,做好当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负责撰写学院年度就业质量报告。

9.积极开展毕业生离校后的跟踪调研、用人单位满意度调查工作,形成调研报告,为学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供信息反馈。

10.协助毕业生办理就业相关手续。

11.完成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就业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

第八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内容包括:就业指导、毕业生资格审查、收集发布就业相关信息、就业市场的维护与开发、组织开展校园招聘活动、走访调研、制订就业方案、报到证打印与发放等。

1.就业指导是学校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在校期间贯穿始终。就业指导即职业能力教育,包括: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创新创业教育等,通过课程、讲座、工作坊、个体咨询、竞赛等形式,理论联系实际,分阶段、分层次、分类别,突出科学性、思想性、实效性。就业指导工作全年进行。

2.毕业生资格初审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基础,结合招生就业指导处、教务处等部门的数据,认定应届毕业生生源,汇总毕业生基本情况,调查毕业生择业意向。次年应届毕业生资格初审工作于每年8月-9月进行。

3.学校收集发布各类招聘信息、就业政策等就业相关内容,核准后通过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东林就业微信公众平台等方式向学生发布。就业信息发布全年进行。

4.学校就业市场的维护与开发主要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积极回访现有用人单位,开发新的用人单位资源,邀请用人单位进校举办供需见面洽谈会等招聘活动。就业市场的维护与开发每年10月-次年5月进行。

5.学校组织开展校园招聘活动,安排、协调进校招聘单位时间及场地,并向毕业生公布。专场招聘会及供需见面洽谈会每年10月-次年6月进行。

6.学校通过对学院走访调研,了解各学院毕业生就业状况,了解学院掌握的用人单位对人才培养的需求,提出对学校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建议。学院走访调研每年5月、11月进行。

7.毕业生就业协议整理、分类汇总、编制、上报就业方案每年5月进行。

8.毕业生数据整理,打印、发放报到证,办理毕业生离校相关手续于每年6-7月进行。

第四章 协议书的使用及相关事项

第九条 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目前我校毕业生使用的就业协议书是由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制定的、规范的、专门用于应届毕业生就业的书面协议。根据国家毕业生就业政策,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方都应当遵守协议、履行协议。就业协议书是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和签发报到证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协议书一式四份,每名毕业生有唯一一套协议书和协议书编号。在协议书右上角盖有“东北林业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印章以示真伪。填写协议书应使用蓝黑、黑色钢笔或黑色碳素笔。协议书各项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并由各学院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原则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后再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盖章审核。

第十一条 毕业生应掌握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岗位需求、待遇及用人要求等情况,应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表明就业意向。在遵循主体合法、平等协商原则基础上,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意向后自愿签订就业协议书。

如用人单位接收或代为办理毕业生档案及户口等人事关系,则需在协议书相应栏目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一般为单位所在地的省级人才服务局或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如用人单位有直接人事调配权,则无需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

如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档案及户口等人事关系,则需在协议书的“组织关系接收单位”、“档案转寄详细地址”和“户口迁移详细地址”栏目中,填写详细准确的信息。学校依据这三项内容为毕业生办理离校相关手续。

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应尽可能将违约责任、劳动报酬、试用期和服务期等内容体现在协议书的“其他约定事项”栏目中。

第十二条 协议书签定后,其中两份应在一周内交给学院毕业班辅导员。协议书收取截止日期一般不超过毕业当年的6月10日。

第十三条 已经被推荐为研究生并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毕业生,不能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放弃攻读研究生的除外)。报考研究生的毕业生择业时应向用人单位说明有关报考情况,并在协议书备注中注明双方对于报考的约定。毕业生被录取后要及时告知签约单位,并将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交由学校备案。协议中明确约定升学自动解约的,录取后不按违约处理,否则按违约处理。

所有毕业生毕业后应持报到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升学毕业生除外)。

第十四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署就业协议后,原则上不能变更就业单位,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换就业单位的,需办理如下手续。

1.毕业生需征得签约单位许可(由签约单位出具同意解除协议证明)。

2.填写《毕业生违约申请表》并由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及毕业班辅导员签署意见。

3.持解除协议证明、已签定的就业协议书(4份)、《毕业生违约申请表》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解除协议手续,经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后,办理新的协议书。

第五章 纪律与要求

第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模范遵守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要诚实守信,严禁弄虚作假或隐瞒、伪造事实,欺骗组织和用人单位。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就业政策和规定相悖时,按国家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常用链接

TEL:0451-82190015

FAX:0451-8219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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