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秘书是高校教学管理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高校教学质量提高的重要保障,在各项教学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规范教学秘书的选拔和管理工作,明确教学秘书职责范围,增强教学秘书工作责任感和荣誉感,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学秘书的任职条件、选拔与聘任
(一)教学秘书任职条件
1.思想素质:教学秘书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心和坚持真理的求实心,具有实事求是、认真细致、讲求效率和谦虚谨慎的工作作风。
2.知识结构:教学秘书必须由全日制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者担任,新任教学秘书年龄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同时具有所在学院专业或相近专业知识。
3.实际工作能力:过硬的文字表达能力,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善于收集信息和掌握信息的能力,熟练的统筹协调能力,科学高效的办事能力和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
(二)教学秘书的选拔与聘任
教学秘书人选采取自荐和岗位所在单位推荐的方式产生,严格遵循学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选拔聘任程序,同时积极听取教务部门意见,进行选拔与聘任。
二、教学秘书的工作范围与职责
1.协助院(部)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学校下达的各项有关工作任务。
2.协助院(部)领导具体落实好本单位的教学计划执行与管理工作,做好院(部)领导的参谋与助手。
3.负责有关教学文件、教学质量评估表、听课记录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档案管理工作。
4.负责了解和征求教师和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解决。
5.负责了解、汇总统计有关教学情况,起草、保管和收发有关教学、教学研究方面的计划、工作总结,做好教学大事记。
6.负责做好本院(部)教师工作量统计上报。
7.负责组织本院(部)各类考试的协调安排,负责试卷、毕业论文等各类材料的检查、验收和管理,并负责有关学籍管理工作等。
三、教学秘书的权利
1.按有关规定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2.参加学校有关的教学工作会议或受学院领导的委派代表学院参加有关会议并发表意见或建议。
3.参加本学院教师和学生组织的与教育教学管理有关的会议,列席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研究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参加院系或教研室的教学研究活动。
4.享有参加有关业务培训、进修提高、学术交流、评奖的权利。
四、教学秘书的管理与考核
1.教学秘书实行教务处和学院双重管理,教务处和各学院分别按教学管理的职能对教学秘书的工作进行领导、指导、管理和考核,教务处有权建议撤换不称职的教学秘书。
2.各学院设专职教学秘书一人,承担全校公共课程教学任务的学院可增设一名教学秘书。规模较大的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教务办公室,增设教务员协助教学秘书工作。
3.建立教学秘书例会制度,教务处定期召开全体教学秘书会议,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安排部署下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教学秘书如不能参加例会,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每次例会考勤情况记录在案。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