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落实“放管服”的有关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精神,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系)、部门、直属各单位(简称各单位)等。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公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出差人员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出差人员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差旅费。
各单位对本单位出差人员和使用本单位经费的其他出差人员使用差旅费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各单位应加强差旅费制度政策宣传,督促审查出差人员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并依据差旅费管理办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实施差旅费报销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东北林业大学国内差旅费交通工具等级表》(附表1)。
同时在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上任职的人员,按照“就高”原则报销。
第八条 院士出差,随行一人可乘坐与之同等级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符合“第七条第三类”标准的工作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火车软卧,连续乘车12小时以上或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据实报销普通软卧车票。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限每人次一份)等,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火车票、飞机票等原始凭证遗失,能够取得补制发票、车票订单等替代票据并依据有关凭据证实行程的,可以报销完整差旅费用;不能取得替代票据的,需经办人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证明、单位负责人和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四条 学校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东北林业大学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表》(附表2),出差人员应严格执行学校制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按财政部规定适当上浮。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在规定标准内自行选择宾馆、房间类型。住宿费发票要按所列细则填写,注明住宿人姓名或单位、住宿时间、标准、天数等,发票内容自行填涂无效。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单价,出差人应实事求是在发票票面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住宿费在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对于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出差人员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由接待方提供有效证明的,可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人不能取得有效证明的,由本人提供情况说明,并由相关人员证明,经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可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发放天数最多不超过10天。
第十七条 到帽儿山、凉水、漠河等学校所属的科研站点进行教学科研工作的,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差旅费报销单中备注说明。学校所属科研站点及教学科研合作单位常驻人员凭往返交通费票据,发放伙食补助和在途交通补助,出差时间超过30天后,伙食补助费按减半标准发放。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是对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发放标准除西藏、青海、新疆为120元/人/天外,其余地区均为100元/人/天。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发放,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发放。
第十九条 已由校外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出差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凭据报销。业务招待费参照公务接待要求报销,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列支。
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补助。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市内交通费可按照包干使用和据实报销(含网约车等)两种方式核算。一次出差活动,出差人员只能选择一种方式报销,交通费包干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往返驻地和机场的市内交通费可凭据据实报销(包括出租车费、自驾车发生的存车费、过路过桥费等),不再发放市内交通包干补助。
第二十二条 横向项目科研人员自有车辆用于科研活动发生的汽油、保险费和停车费,在横向项目中据实报销。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野外考察、调研、动植物普查、监测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租车或者自驾车前往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 准后,持租车合同或协议,所发生的租车费、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及人身意外保险等费用据实报销。
野外租车、住宿或购买零星材料等,原则上应取得规范票据;不能提供规范票据的,按照真实性原则,凭收款人签字确认的收款收据、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据实报销。野外向导费、雇工劳务费应提供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务费发放表,由科研项目劳务费列支。
租车费报销金额原则上控制在城市间交通费最低标准内。租车或自驾车出差的,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
第五章 参加会议、培训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不发放补助。
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有效证明(如举办方出具的参会人员交纳相应伙食费的接收凭证或会议通知中的明确告知),发放会议、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不超规定标准的,凭据报销住宿费;超过规定标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票。
第二十五条 会议费、培训费须凭会议、培训通知中确定的收费标准据实报销。会期以外又办理其他事务的,发生的差旅费用按规定报销。
第六章 其他情况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与科研活动发生的差旅费,可以按照本办法中“其余人员”标准执行。科研经费负责人可酌情给予补助,报销时需批注发放标准。
第二十七条 对于由接待单位负担部分差旅费用的,出差人员需提供接待单位的相关证明后,可以报销余下应报未报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出差目的地往返学校所乘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发放天数扣除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天数。
第二十九条 学校邀请专家来校讲学、科研合作及其他工作等,可依据双方约定报销专家来校费用。
第三十条 外派、挂职、借调等人员差旅费,分别按照以下规定报销:
(一)学校派驻帽儿山、凉水林场任职的工作人员,凭火车票、汽车票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交通费,自驾车辆的凭有关票据据实报销过路过桥及汽油费,路途及驻场期间不发放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
(二)工作人员被上级抽调到哈市以外挂职锻炼、借调、开展专项工作以及参加扶贫的,凭有关部(委)、厅(局)公函,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在途期间城市间交通费。借调、挂职或抽调工作期间需自行安排食宿的,凭挂职或抽调单位证明,据实报销房租、水电气等费用,并每人每天发放100元的伙食补助,发放往返当天的交通补助。
第三十一条 住宿费、机票等支出原则上需使用公务卡结算。未实行公务卡前,应使用银行转账、银行卡等方式结算。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责任人要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出差审批制度执行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以虚构行程、人员、天数等形式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确实因教学科研业务需要,到国家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会,凭会议通知(邀请函、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参与教学实习、教师探亲、专业培训等差旅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国际差旅费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12﹞126号)执行。
第三十八条 原《东北林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东林校财﹝2014﹞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和横向项目合同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