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预科学生的教育培养工作,鼓励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在预科学习期间刻苦学习、追求进步、健康成长,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东北林业大学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励学金(以下简称“东林励学金”)是我校为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在预科学习期间圆满完成学业而设立的专项资助项目,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条 少数民族预科学生获评“东林励学金”比例为35%。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三条 “东林励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委托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培养的少数民族预科生中学习成绩优异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东林励学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第五条 “东林励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秀;
4.生活俭朴且家庭经济困难者;
5.无纪律处分。
第四章 资助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学校委托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评选细则进行评选,并对拟获得“东林励学金”学生人选实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后将评选结果报送我校。
第七条 “东林励学金”于第二学期开学成绩测算后,集中发放至获奖励学生。
第五章 中止发放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该情况发生之日起中止“东林励学金”的发放:
1.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2.存在铺张浪费等行为;
3.违反校规校纪并受到校级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4.退学、休学、转学。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东北林业大学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