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职员职级与行政职务并行的管理体制,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管理队伍,根据《高等教育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教育部直属高校三级、四级职员岗位聘任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员岗位聘任工作坚持“按需设岗、择优聘任”以及“职员职级与行政职务并行”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职员职级范围为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职员三级至十级。
第二章 聘任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聘任在职员岗位上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在职事业编制(含学校人事代理)人员。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职员岗位总量控制在学校在岗人员总数的20%以内。五级、六级职员岗位数在学校总体规划下逐步达到职员岗位总量的50%;三级、四级职员岗位数由教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实际统筹确定,一般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60%。
第四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职员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热爱高校管理工作,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服务意识及较强的大局观念,严于律己、勤于奉献、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三)身心健康,能够切实履行所聘岗位职责。
第七条 三级职员岗位聘任条件
(一)正校级干部可直接聘任到三级职员岗位。
(二)具备聘任基本任职条件的副校级干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受聘到三级职员岗位:
1.任副校级领导职务8年及以上;
2.能够系统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很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3.领导能力强,能够较好处理本职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重大问题;工作效率高,勤奋敬业;工作思路清晰,大胆改革,勇于创新,管理水平高;
4.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和办公自动化应用能力强;
5.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年度考核结果无不称职等次;
6.年龄达到58周岁。
第八条 四级职员岗位聘任条件
(一)副校级干部可直接聘任到四级职员岗位。
(二)具备聘任基本任职条件,且年龄达到58周岁的正处级干部和科研、产业单位正职干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受聘到四级职员岗位:
1.任正处级领导职务或科研、产业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聘任五级职员岗位12年以上;
2.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够系统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
3.应对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强,能够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重大突发事件,维护学校的权益;勤奋敬业,业务水平高,能够及时、出色完成学校和本单位各项急、难、险、重工作任务;
4.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和办公自动化应用能力强;
5.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年度考核结果无不称职等次。
(三)对于具备聘任基本任职条件,任正处级领导职务或科研、产业单位正职领导职务12年以上但年龄未满58周岁的职员,若其在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所在单位班子或个人工作取得显著工作业绩且在年度考核中多次被评为优秀等次,可根据职员评聘当年的职数情况适当缩小资格年龄,具体情况按照当年的职员聘任工作方案确定。
第九条 五级职员岗位聘任条件
(一)学校任命的正处级干部可直接聘任到五级职员岗位。
(二)具备聘任基本任职条件的非正处级干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受聘到五级职员岗位: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任副处级满10年及以上或聘任六级职员岗位满12年及以上,且连续在职员岗位上工作满5年;
2.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善于协调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勤奋敬业、勇于创新,高效完成学校和本单位的各项工作,积极指导和帮助其他职员开展工作;
3.具有较深厚的文字功底,语言表达能力强,熟练掌握办公自动化工具;
4.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无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第十条 六级职员岗位聘任条件
(一)学校任命的副处级干部可直接聘任到六级职员岗位。
(二)具备聘任基本任职条件的非副处级干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受聘到六级职员岗位: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任正科级满10年及以上或聘任七级职员岗位满12年及以上,且连续在职员岗位上工作满3年;
2.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具备业务研究和分析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配合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勤奋敬业,管理、服务水平高,独立工作能力强,能够及时、出色地完成学校和本单位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具有较强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和办公自动化应用能力;
4.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无不合格等次。
第十一条 七级职员岗位聘任条件
(一)学校任命的正科级干部可直接聘任到七级职员岗位。
(二)具备聘任基本任职条件的非正科级干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受聘到七级职员岗位:
1.大学本科毕业,任副科级满2年及以上或任八级职员满5年及以上;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且任八级职员满3年及以上;或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
2.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没有不合格等次。
第十二条 八级职员岗位聘任条件
(一)学校任命的副科级干部可直接聘任到八级职员岗位。
(二)具备聘任基本任职条件的非副科级干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受聘到八级职员岗位:
1.大学本科毕业,在职员岗位上工作满5年及以上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
2.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无不合格等次。
第十三条 九级职员岗位聘任条件
(一)大学本科毕业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或大学专科毕业,且任十级职员满3年及以上;或大学专科以下学历,且任十级职员满5年及以上。
(二)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无不合格等次。
第十四条 十级职员岗位聘任条件
(一)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及以下学历,在管理职员岗位上工作满1年及以上。
(二)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无不合格等次。
第五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十五条 职员岗位聘任工作由职员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具体工作。三级、四级职员岗位聘任工作由党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五级至十级职员岗位聘任工作由人事与专家工作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章 聘任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在核定的职员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进行职员岗位聘任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学校职员岗位结构比例,确定并公布职员岗位拟聘职数。
第十八条 学校职员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五级、六级职员岗位评审专家组成员,由评审组专家对各单位推荐的拟聘任五级、六级职员岗位的人员进行评审。三级至六级职员岗位评审结果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三级、四级职员岗位聘任结果需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九条 各单位负责具体组织本单位七级至十级职员岗位申报、汇总、资格初审等工作,由人事与专家工作处负责审核批准聘任结果。
第七章 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聘任为现任职务对应的高一级职员岗位的人员,享受相应的职员职级待遇,不作为对应级别职务管理,其现担任的职务仍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退休年龄按原职务级别对应的法定退休年龄执行。职员岗位聘任应逐级申报,不得申请越级聘任。
第二十一条 本聘任办法中所规定的学历、学位均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全日制教育学历、学位。工作业绩突出,但不符合本办法五级至八级职员岗位聘任条件中学历要求的人员,其申请聘任时任职年限条件在原有条件的基础上增加2年。
第二十二条 五级至十级职员岗位聘任工作实施过程中,对于具备基本任职条件的应聘职员,若其在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所在单位或个人工作取得显著工作业绩且在年度考核中多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在申请聘任高一级职员岗位时,任职年限条件在原有条件的基础上可适当减少;若其在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年度考核结果有不称职、不合格等次,或因违纪及重大工作失误等受到学校党纪政纪处分的,在申请聘任高一级职员岗位时,任职年限条件在原有条件的基础上可适当增加。具体年限按照当年的职员岗位聘任工作方案确定。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到职员岗位的人员具体要求如下:受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以上的可聘任到七级职员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及以上可聘任到八级职员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不足4年的可聘任到九级职员岗位。由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到职员岗位的人员,需在聘任到职员岗位后连续工作满一定年限方可申请聘任高一级职员岗位。具体年限按照当年的职员岗位聘任工作方案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由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到职员岗位的,其任职年限为原专业技术岗位级别的任职年限与现职员岗位级别的任职年限之和。
第二十五条 新入校的管理人员(含军转干部)入校工作满4年后,根据实际表现对其考核和选拔,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人员纳入相应系列人员管理(人事代理人员参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考核不合格人员将予以解聘。考核评议组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学校职能部门代表、本单位同事以及第三方代表(服务对象)共同组成。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军转干部在服役期间的任职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计算方式参照本办法中第二十四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三级、四级职员岗位聘任相关条款解释权归党委组织部,五级至十级职员岗位聘任相关条款解释权归人事与专家工作处,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林业大学职员岗位聘任办法》(东林发〔2015〕42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