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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经费使用办法及管理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0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以下简称“交流项目”)的管理与经费使用,根据教育部《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厅﹝2013﹞1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交流项目经费是指由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香港拥有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授予权的12所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香港高校”)和已经与其建立直接合作关系的内地高校,组织香港高校师生来赴内地进行学习、科研、实习的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交流项目师生是指香港高校来我校学习、科研、实习时间为3天(含)以上的学生及教师(主要指带队教师)。具体包括小学期课程(暑期)、交换生课程、讲座、学术竞赛、社会服务等活动的学生及教师。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交流项目预算是指我校根据项目发展和计划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交流项目经费预算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五条 预算方案由承办单位根据交流项目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结合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实施方案、资助标准、经费结转和结余情况等,在科学、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预算方案,并报送学校港澳台办公室。

第六条 交流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拨款、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资金等经费;支出预算包括资助经费支出、补助个人支出等。

第七条 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赤字预算。

第八条 学校港澳台办公室根据交流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申报单位在人才培养及对港交流方面的优势,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评审后形成交流项目的学校预算方案上报教育部。

第九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教育部批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条 教育部批复后的项目和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延期或取消交流项目,项目承办单位须在项目实施前20天内向学校港澳台办公室报送调整方案或情况说明,由港澳台办公室报送教育部批准。

第三章 收入与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交流项目经费来源主要为中央财政拨款。

第十二条 交流项目经费收入管理要求:

(一)学校取得的交流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核算、集中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二)交流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财务规定。

第十三条 交流项目经费资助项目包括:

(一)长期项目:指学习、科研、实习时间3个月(含)到1学年(含)的项目;

(二)短期项目:指学习、科研、实习时间3天到3个月以内的项目。

第十四条 交流项目资助对象主要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师(主要指带队教师)。

第十五条 交流项目经费支出主要包括资助经费支出和补助个人支出。

(一)资助经费支出

1.注册费:是指交流项目师生在我校办理学习、科研或实习登记手续所需费用。

2.教学费:是指我校为交流项目师生提供教室、教学用建筑、仪器设备、水电费用等教学所需费用。

3.实验费:是指交流项目实施必备的实验费用,包括使用实验室,耗用实验材料等费用。

4.实习费:是指实习单位为交流项目师生提供技术指导、场所、工具器材等所需费用。

5.基本教材费:是指学校为交流项目师生提供学习课程所必需的讲义资料或教材费用。

6.住宿费:是指我校项目承办单位为交流项目师生提供校内内地本科生或研究生宿舍所需的费用。如需住校外,由项目承办单位根据资助标准及学校有关规定从项目经费中支付。

7.交通补助:是指向长期项目师生提供一次由深圳(或广州)到我校的往返车票(含机票)补助,最高补助额度1000元人民币,不足1000元的据实报销。

8.日常管理费:是指项目承办单位组织文体活动、教学旅行补助等发生的费用,由项目承办单位自行负担,不得从中央专项经费和交流项目中报销。

(二)补助个人支出

9.日常生活费:是指项目承办单位根据资助标准按月发放给交流项目师生本人的日常生活补助(详见附件2)。

第十六条 香港高校师生办理赴内地手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生活费中的一次性安置费及医疗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等自理。参加项目的香港高校师生因个人原因离境回港的旅费自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交流项目经费的管理工作;需由本单位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借款、报销、审核签字。

第十八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具体负责交流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指导、监督项目承办单位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地使用项目经费。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编制交流项目经费决算报告,于项目执行完毕后10日内报送至学校港澳台办公室,由港澳台办公室上报教育部。

第二十条 项目承办单位在上报决算报告时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办单位编制的决算报告,纳入学校部门决算,并上报教育部。

第五章 结转结余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交流项目经费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使用交流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该项目的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办单位负责人及相关项目执行人应对交流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严格遵守财务与会计制度,自觉接受财务、教育、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学校港澳台办公室对交流项目实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以交流项目年度计划确定的绩效目标,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各类资助发放情况等作为主要依据,对交流项目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评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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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X:0451-8219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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