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8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结余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的剩余资金。
第三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科研项目结题及结余资金管理中的职责如下:
(一)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科研项目的结题管理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结余资金管理工作;
(三)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结题及结余资金的使用实施审计。
第二章 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条 项目在合同规定完成日期(或在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延期后的规定完成日期)内研究结束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在科学技术研究院办理结题手续,并向科学技术研究院提交项目结余资金实际额度,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年底汇总后报计划财务处核实。
第五条 办理结题手续后当年年底,计划财务处核实项目负责人提供的结余资金额度,并将结余资金进行全校统筹。
第六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在完成项目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学校使用,在2年内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七条 结余资金经全校统筹后主要用于科研项目的后续的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新项目的预备研发工作,后期的设备维护,森林培育及相关的科研项目后期抚育、监测、管理费用等。使用范围如下:
(一)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三)劳务费;
(四)专家咨询费;
(五)其他与科研活动有关的费用。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办理流程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结题后,如需使用项目结余资金,项目负责人填写《东北林业大学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使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九条 《申请表》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分管科研工作的院长签字后送交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批,最终由计划财务处进行核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如国家有关部门与科研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此办法适用于2016年开始执行的新立各级各类项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