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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局面,为广大师生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弘扬创新文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聚集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科技人员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本办法中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新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一切职务科技成果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活动。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学校科技人员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资源所取得的智力成果,该成果的所有权归学校。成果的研究发明者、主要负责人或团队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利于学校科技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学校的学科建设,有利于师生员工积极性的发挥。

第五条 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有决定权,但应充分尊重成果完成人的意愿。成果完成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第六条 学校鼓励科技成果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成功转化之后,学校将对成果完成人和在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并作为岗位考核、职称评定和评先评优时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学校成立东北林业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划和政策,全权对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处置,并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园,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是学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科技成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汇总和认定,确认成果的权属。科技园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服务机构和归口管理部门。

第九条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表学校行使股权管理,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规范管理及股权收入的确认,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计划财务处分类别管理,并报科技园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各科技成果所在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队伍建设,并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环节给予必要的支持,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的科技园和大学生创业基地是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和项目孵化的重要平台。学校鼓励科技人员依法在科技园创办企业或研发机构,可享受其优惠政策和优良服务,并按照科技园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成果完成人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的所有权;

(三)签订技术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

(五)签订技术咨询合同,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

(六)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以技术知识解决特定技术问题;

(七)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八)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九)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四条 学校授予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处置后一个月内报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备案,科技成果转让由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遵从市场定价。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协同计划财务处按本办法进行分配,学校收益部分由科技园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成果完成人在科技成果转化前,需要向科技园进行备案。根据需要,科技园适时组织成果完成人和所在单位做好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并积极组织和争取国家、地方政府、企业的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 在科技成果转让过程中,成果完成人与成果受让方的转让协议必须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参与,并在其中明确约定转让方式、转让收益、违约责任以及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对该项成果保留的权利范围等内容,以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申请得到批准后,成果完成人将拥有该科技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在形成使用、经营和处置协议过程中,需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参与,但成果完成人享有相应的协议决定权。其中,科技成果转让由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遵从市场定价,可以选择协议定价或挂牌转让的方式,转让收入按类别转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计划财务处,按规定统一管理和分配。科技成果转化时,以技术入股而形成的股权收益统一纳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再按规定分配。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奖励实行认定制度。申请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奖励认定的成果完成人应向科技园提出申请,阐明科技成果转化行为,并提交专利权认定证书、可行性报告、科研团队情况以及科技成果技术的成熟程度和水平。

第二十条 成果完成人为2人及以上的,由成果完成人协商约定奖励权益的分配比例。对有奖励权益分配比例约定的遵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协议补充约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享有科技成果无形资产投资科技企业股权激励的职务发明人,入股工商注册股东时,一般不超过3位自然人,多于3人的,成果完成人应进行协商解决,指定股东代表,签订股权委托协议。股东代表原则上应是该科技成果的核心研发人员。

第二十二条因学校科技成果无形资产(限学校权益部分)出资组建新的科技企业或向存续科技企业增资股权,而形成的学校对外投资应无偿划转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为法定出资人与科技企业投资合作方(含股权激励人员)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学校股权划转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行为),并按规定办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产权新设或变更登记、工商新设或变更登记,以及税务新设或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参与学校科技成果无形资产出资组建新的科技企业或向存续科技企业增资股权的成果完成人,应按照合作协议负有提供技术服务与指导的责任,确保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实施,以达到预先确定的技术水平和转化效果,其个人所持有的企业股权享有合法继承权和转让权。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为科技成果无形资产出资股东的第一权利人,对该股权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实行校内公示制度,同时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也可以通过协议定价。要向社会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并在校内通过网站、办公系统、公示栏等方式公示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有关科技成果的基本情况和拟交易信息,公示期不得少于15天。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让收入由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共同享有,分配原则如下:

(一)科技成果转让收入的70%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含印花税)的部分,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转入成果完成人银行账户;

(二)科技成果转让收入的1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

(三)科技成果转让收入的20%归学校所有。根据需要,可用于科学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与人员奖励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运行与发展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及股权收益分配

以技术入股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或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70%的股权及股权收益,其余股权归学校所有。

(一)学校拥有的技术股权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并负责管理,学校获得的股权收益按如下比例处置:

1.学校获得的股权收益的三分之一部分,奖励给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

2.学校获得的股权收益的三分之二部分,根据需要,可用于科学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与人员奖励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运行与发展等工作。

(二) 成果完成人及其科研团队将个人收益直接用于创办企业或者投入受让企业所形成的股权收入,在形成现金收入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学校正职领导以及所属单位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校级管理职务的科技人员参与技术入股需报上级部门审批;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技术入股事宜,须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并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学校正职领导以及所属单位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现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也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1年后解除限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成果完成人的收益,应由成果完成人所在科研团队根据参与人员的贡献大小,对奖励及经费进行分配。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二十九条 学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征得学校同意,可以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者离岗创业。离岗创业在不超过三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学校科技人员的在岗兼职和离岗创业管理依据学校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并在学校内部公示。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兼职管理,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一)职务发明人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和创业所得捐赠给学校的金额,将在职称评聘和相关考核中给予充分考虑。

(二)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和学校人事部门同意,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允许科技人员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兼职不得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学校鼓励科技人员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人事部门对兼职人员进行管理并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三)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和学校人事部门同意,允许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离岗创业在不超过三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并可根据学校相关人事制度保留其参加学校职称评聘、岗位竞聘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人事部门对离岗创业人员进行管理并公示,公示期为7天。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或离岗创业需经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并备案。

(四)兼职和离岗创业收入原则上归个人,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个人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备案,领导干部兼职收入按中央规定执行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离岗创业人员由人事部门负责考核其创业业绩和成果,并根据相关人事制度,作为学校职称评聘的参考。

第三十条 有意愿将所创办的科技企业在东北林业大学科技园内注册的,可向科技园提交入园申请,科技园应协助批准入园的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等有关手续,并按科技园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 成果完成人自主实施具有应用前景的项目,列入省级科技计划引导性项目管理的,项目完成后形成的科技成果,如在2年内以技术入股、技术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本省转化的,科技园应协助其到相关主管部门争取适当的政策性补助。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将积极利用现有的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政策,引入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天使基金,为科技型企业成果转化的融资创造条件。

第三十三条 成果完成人及其创新团队在省内转化科技成果或科技创业的,科技园应根据相关政策协助其争取科技、人才计划方面的资金支持。

第三十四条 科技园应密切关注政府相关成果转化机构的运行情况,以便为我校技术转移提供较为完善的服务,促进我校创新能力提升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十五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将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学校将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技术合同成交额作为对各教学科研单位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并与学校的经费投入挂钩。同时,各教学科研单位也应对以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为主或在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三十六条 凡进入东北林业大学科技园的创新创业项目,学校将视情况给予场地条件、经费等支持。

第三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有创业条件的学生进行创新创业,允许在读大学生休学创业,创业实践可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创业之后可重返学校完成学业,具体按教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相关部门要积极联系科技、教育等部门,为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获取支持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学校在创业空间、创业课程、创新创业基金等方面也将对大学生给予一定扶持。

第五章 专利申请和扶持

第三十八条 为鼓励学校师生员工进行专利申请,学校积极协助参与专利的申请工作。

第三十九条 根据发明人、设计人所提交的技术文件,科学技术研究院与发明人、设计人一起研究技术文件,委托文献检索服务机构进行检索,对申报成果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做出评估筛选,确定是否申请专利。对确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研究院协助联系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专利申请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师生员工申请的专利,须在科学技术研究院备案,对师生员工和科研人员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技术成果申请须报科学技术研究院备案。科技园应积极联系用户,落实实施单位,对协助申请的有转化潜力的专利,配合专利持有人提供专利实施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专利价值评估,并组织起草签订相关合同,对价款较大的合同协助办理公证。

第四十一条 学校师生员工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技术成果申请的专利,科技园无偿提供专利转化的中介服务,组织签订技术合同,协助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协助办理减免税、退税申报等业务,并提供各种法律服务等。所获收益按照本规定对发明人、创造人给予奖励与扶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追究行政责任、不得晋升职称、解除聘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处理。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职务科技成果;

(二)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学校科技成果转化;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收入不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四)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受让方索取或接受现金和其他物品;

(五)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

(六)未经许可,向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

(七)科技人员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

(八)科技人员提供非专有技术造成知识产权纠纷;

(九)学校各类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校办企业聘用人员和在校大学生及进修人员等)造成学校职务科技成果流失。

第四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产生的经济赔偿或补偿等经济责任由获益各方按本办法规定的分配比例各自承担。

第四十四条 学校科技人员在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承担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东北林业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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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X:0451-8219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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