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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培养经费分配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0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 》(教研〔2013〕1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教研〔2015〕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的战略合作,完善研究生创新实践示范基地管理,推进示范基地建设,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创新实践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由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并正式公布的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取得显著成绩的基地。

第三条 示范基地的建立旨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深化开放合作,促进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发挥示范基地协同育人功能,对我校研究生创新实践基地建设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 示范基地功能与遴选标准

第四条 示范基地作为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平台,应当具有以下功能:

1.实现学位论文研究与能力培养相结合。吸纳校外优质资源,依托科研项目或企业先进工艺、产品研发等优越条件,完成学位论文的研究,在学位论文的研究过程中强化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

2.进行实践类相关课程学习。学校与示范基地互聘教师,以讲座、选修课、实践课等形式开展实践类课程教学。

3.开展学术交流。在基地学习期间,导师(含学校导师与基地导师)之间、学生之间、导师与学生之间,针对共同感兴趣的学术问题,定期进行交流探讨,营造学术氛围。

4.达到资源整合共享和双方互利共赢。以人才培养为平台,针对科研院所或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企)实际需要,依托科研项目,整合双方科研资源,共同开展科学研究、产品研发或技术改造,促进科研合作、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实现学校和所企双方共赢。

第五条 示范基地的遴选及建设标准。示范基地依托所企,原则上能同时承担10名以上研究生培养,包括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

(一)对于以科学研究为主的科研院所示范基地,其遴选标准为:

1.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行列,有鲜明的特色和突出的业绩。

2.具备国内或行业内一流的科研实验条件。拥有价值50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年均科研经费在1000万元以上;拥有行业大型设计、分析软件,应用能力处于行业前沿水平;科研氛围浓厚,有可依托的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究基地或人才培养基地。

3.拥有一批高水平的专利、专著和论文,有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科研方向已形成明显优势和特色,对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4.具有高水平的科研团队,队伍稳定,年龄、知识和职称等结构合理。从事科研工作人员不低于100人,高级职称人数40人以上,有一批省部级优秀人才。

(二)对于以生产、经营和管理为主的企业示范基地,其遴选标准为:

1.是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规模化企业,具有先进的生产技术和工艺,有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提供核心产品或技术服务能力。

2.企业资产总值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年产值或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3.具有一定数量符合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的相关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原则上企业员工不低于300人,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50人,高级工程师不低于10人。

(三)对于其他类别的企事业单位示范基地,其遴选标准视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第三章 示范基地导师选拔

第六条 为确保示范基地研究生的培养质量,采用“双导师制”培养,即学校导师和基地导师共同指导制。

第七条 基地导师由基地单位推荐,由培养单位审核相关资质。校内导师负责理论研究与学位论文指导,基地导师主要负责实践指导。基地导师与学校导师原则上应有共同的研究方向或合作的科研课题。

第八条 基地导师的遴选应达到规定的标准,其任职基本条件如下:

1.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热心于指导研究生工作,有能力和时间指导研究生;

3.具有较强的科研与实践能力,有适合研究生开展研究的科研课题,具有相应的科研条件和经费保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4.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技术或管理水平,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获得过国家发明专利,是该领域的学术、技术专家或带头人;

5.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身体健康;

6.有较强的责任心,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九条 示范基地接纳的研究生,实行以学校导师为主导师、基地导师为副导师的双导师制。主导师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指导和管理责任。根据联合培养方案的要求,双导师共同负责指导学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完成规定学分,共同指导学生学位论文的选题、开题、论文撰写、答辩以及专业技能考核等事宜,并负责研究生日常管理和思想教育等工作。特殊情况下,允许基地单列计划招生。以基地单列计划招收的研究生可以采取以基地导师为主导师、学校导师为副导师的双导师制。

第十条 基地导师资格由示范基地负责每3年进行一次复查,对不履行导师职责、难以保证培养质量的导师应及时予以调整。基地导师3年内未指导研究生,视为自动放弃导师资格。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基地实践期间,基地导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应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应由本人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再由基地签署意见,确定新的导师,并报培养单位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四章 示范基地学生选拔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选派计划由培养单位与基地协商,结合基地需求及培养单位招生专业、人数、研究方向,合理确定计划数。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学生选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或导师推荐、单位面试、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学生选派形式:

1.正常选派生,根据所企科研项目或生产需要,从二年级研究生中选派,重点进行论文研究和实践能力培养;

2.单列计划生,由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院审批,在下达各学院研究生招生计划里单独列出产学研联合培养(即示范基地)招生计划,在研究生复试时予以确定,专项计划专用,确保基地生源;

3.短期实习生,结合所企现时工作需要和研究生学习的短期需要,选派学生进入示范基地,重点进行专项实践锻炼。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学生选派条件:

1.所有在校研究生,包括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含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

2.品行端正,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3.符合选派计划对学生的相关要求。

第五章 示范基地的运行与管理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的合作由学校和所企双方共同管理。双方协商成立示范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双方的合作事宜。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与委员,正、副主任分别由所企方和校方人员担任。

示范基地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学校和所企双方各派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沟通,及时解决示范基地合作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总结示范基地建设经验。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将作为学科、学位点和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质量评估、评价的重要因素,在研究生招生、培养、经费支持等方面给予相应政策倾斜。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示范基地实践期间的培养经费,由学校和所企共同承担。所企方负责提供研究生在基地的学习和科研工作条件,协助解决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十九条 学校和所企双方共同制订并完善示范基地运行和管理制度,共同组织对双导师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由学校和所企双方组织专门人员对研究生进行入所企教育,加强研究生对所企的了解;制订相应的学生守则,提高安全意识;学生进入基地前,学生及家长应签署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示范基地工作期间所形成的科研论文,经学校和所企认可,可在国内外期刊和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署名单位为学校和所企双方。示范基地培养的研究生科研成果之产权归属,根据以下情况划分:

1.研究生承担校方科研课题,研究成果(不包括学位论文)归校方所有。

2.研究生承担所企方科研课题,研究成果(不包括学位论文)归所企方所有。

3.研究生参加双方联合承担的研究课题,研究成果归学校和所企双方共有。

第六章 示范基地人才培养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所企双方定期对双导师进行考核,对不合格导师及时更换。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示范基地实践结束后,需提交在示范基地期间的实践报告。

第二十四条 跟踪调查学生培养效果,与毕业生保持联系,关注其职业发展状况,不断改进示范基地人才培养工作。

第二十五条 示范基地的建设和运行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达到鼓励先进、激励发展的目的。

第二十六条 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院负责对示范基地定期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合格将保留该单位“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创新实践示范基地”称号。考核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限期整改。若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将撤消该单位“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创新实践示范基地”称号。

第七章 示范基地建设经费投入及使用办法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示范基地划拨专项建设经费,原则上给每个示范基地拨付1年建设经费。对于成果突出、起到很好示范性的基地可以连续投入,但最多不能超过3年。

第二十八条 基地建设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划拨到各示范基地单位,各示范基地单位应当及时返回核销票据(事业单位可提供行政事业往来票据,企业单位需开具正规发票)。

第二十九条 各示范基地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基地建设经费”专项账户,专款专用。专项经费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期结束后,学校将对“基地建设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条 “基地建设专项经费”可列支的项目为: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原则上,设备费和劳务费均不应超出总经费的30%,“其他支出”项应当列明支出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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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X:0451-82190200

xxb@nef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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