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中国政府奖学金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培养经费的管理,充分调动各培养单位和指导教师招收、培养留学生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留学生教育质量,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完善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体系和提高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5〕1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生培养经费是由国家财政拨款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使用执行国家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奖学金生培养经费的分配以促进学校来华留学教育事业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兼顾各相关部门的权益,统筹考虑收入与成本相匹配、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奖学金生培养经费按年划拨给指导教师和培养单位。奖学金生培养经费拨款期为3-4年。
第二章 培养经费类型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培养经费主要包括指导教师津贴、留学生业务费和课时费。
第六条 指导教师津贴主要用于支付留学生指导教师的薪酬。指导教师津贴按标准在每学期末发放给指导教师个人。
第七条 留学生业务费主要用于支付指导教师和培养单位在留学生培养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支出。留学生业务费由国际交流学院统一管理,计划财务处为每个培养单位设立项目。培养单位按标准统筹使用学院部分的留学生业务费,指导教师可统筹使用名下各留学生的业务费。
第八条 留学生业务费中用于指导教师在留学生培养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实验费,实践教学费,论文开题、评审、答辩,论文发表,参加学术会议费等费用支出。其中用于实践教学活动的经费不得低于留学生业务费的5%。
第九条 留学生业务费中用于培养单位在留学生培养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支出主要包括:留学生课程建设,留学生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及修订,完成留学生考务工作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等,改善留学生学习条件产生的费用,聘用留学生管理人员产生的费用等。
第十条 课时费主要用于支付教师为留学生授课的课时薪酬。课时费包括留学生插班上课的课时费和为留学生单独开班授课的课时费。插班上课是指留学生跟中国学生班级一起上课。中文项目的留学生一般采取插班上课的形式,相同专业3人及以上可以单独开班授课;英文项目留学生单独开班没有人数限制,但选择相同课程的留学生需要整合授课。
第三章 培养经费标准
第十一条 留学本科生的指导教师津贴为1500元/年·生。留学生业务费为1000元/年·生,其中学院培养费为500元/年·生。
第十二条 留学硕士研究生(包括普通进修生)的指导教师津贴为3800元/年·生。中文授课项目的留学生业务费为6500元/年·生,英文授课项目的留学生业务费为8500元/年·生;留学生业务费中用于留学生学术支持的经费不低于1000元/年·生,学院培养经费为1000元/年·生。
第十三条 留学博士研究生(包括高级进修生)的指导教师津贴为5000元/年·生。中文授课项目的留学生业务费为10500元/年·生,英文授课项目的留学生业务费为12500元/年·生;留学生业务费中用于留学生学术支持的经费不低于2500元/年·生,学院培养经费1500元/年·生。
第十四条 留学生插班上课产生的额外工作量单独计算,每增加一个插班留学生,在原有课时数的基础上上浮10%,上浮课时的课时费按每学时40元计,最多可上浮课时100%。
第十五条 单独开班的中文课程课时费为每学时100元,英文课程课时费为每学时150元。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根据学校综合改革方案关于管理重心下移的总体要求,在学校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下,各培养单位承担具体的留学生培养和管理工作。培养单位现有师资不能满足留学生教学、培养等工作要求的,可酌情聘请校外优秀师资参与教学、培养工作。
第十七条 奖学金生培养经费是由国家财政拨款的专项经费,有严格的使用要求。各培养单位要对此高度负责,加强经费管理,充分发挥经费在留学生教育培养各环节中的作用,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国际交流学院主要负责奖学金生的招生、录取、日常管理、生活服务等工作;负责奖学金生汉语课程、中国概况课程、特色文化课程等必修和选修课程的组织及教学安排;负责优秀留学生授课教师、学位指导教师,优秀留学生、模范留学生干部、优秀留学毕业生等的评选和奖励;负责英文授课品牌课程和全英文授课专业的建设;负责本学院教学设施设备的购置、维护和维修;负责留学生授课教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等。相关经费支出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如遇国家调整留学生经费资助政策或经费标准,学校将修订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国际交流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