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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青年单身公寓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青年教职工单身公寓管理,保障教师安居环境,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东北林业大学房产管理条例》和《东北林业大学公用房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身公寓为学校公有房产,只租不售。教职工居住具有流动性,租金标准根据市场房租平均水平实施阶梯收费,租住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第三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为学校房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单身公寓具体管理工作和制订相关管理规定,接受学校房产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申请入住条件

第四条 申请入住基本条件

1.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在编在岗人员,且属于初次入职、家在外地的未婚无房(个人名下在哈无任何房产)青年教职工;

2.学校认定的其他符合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申请人可申请的单身公寓户型标准为:原则上2人一间标准间。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申请人填写《东北林业大学单身公寓申请登记表》,提交未婚无房承诺书,经所在单位党委书记审核、签字并盖章后报送学校房产职能部门。

第七条 学校房产职能部门进行资格确认后在学校主页公示一周。如公示无异议,根据房源情况安排住房,并与申请人签订单身公寓租住协议和承诺书。如公示有异议,由房产管理职能部门核查并报学校房产工作领导小组裁定。

第八条 申请人交纳租赁保证金500元,办理入住手续。

第四章 租期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单身公寓租期累计不应超过三年。三年后确需继续租住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学校房产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三年租期内的单身公寓租金标准参照所在地市场租金标准确定。使用房屋租金按市场租金50%收取,水、电、暖按哈尔滨市民用价格规定标准另行计费。

第十一条 如经审批,同意三年后继续租住的,租金标准按市场租金200%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单身公寓的租金及水、电、暖费用,按月从教职工本人工资收入(包括岗位津贴或补助)中统一扣缴,不足部分由教职工本人直接到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节能收费科交纳。

第五章 单身公寓管理

第十三条 租住单身公寓实行履约保证制度,凡租住教职工必须与房产管理职能部门签订租住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严格履行协议。

第十四条 在承租期内,原则上不再进行房屋调换。

第十五条 申请租住单身公寓的教职工,应如实提供相应无房情况材料;已入住的教职工,应及时、如实填报个人住房情况,不符合入住资格的(如已婚、已自购住房或接到学校下达不得继续超期居住通知书等),应主动及时退出住房。凡弄虚作假、不如实填报个人住房情况,未履行本人承诺,与事实不符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租住资格并按市场租金200%收取房屋使用费。

第十六条 单身公寓只能由本人居住,严禁从事经营活动,严禁转让、转租、转借等改变单身公寓租住性质的行为,严禁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私自装修、破坏公共设施,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室内酗酒、赌博和男女混住。上述行为一经发现,直接收回住房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此外,承租人应配合做好单身公寓的防火、防盗、防灾工作。

第十七条 租住期满后,教职工及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学校及时清退单身公寓;对于逾期不退还的,按市场租金200%收取房屋占用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收回住房。

1.租住合同到期;

2.调离学校;

3.辞职、自动离职;

4.开除、解聘;

5.自费出国(境)留学;

6.学校认定违反租住协议的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教职工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及学校房产工作领导小组反映、检举其他教职工隐瞒真实住房情况和管理部门营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条 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管理、房产管理以及人才管理等另有制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发布前租住单身公寓的无房未婚教职工,三年期满后如申请继续租住,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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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X:0451-8219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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