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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实施“营改增”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16日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依法依规进行合理核税,根据国家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纳税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我校是一般纳税人,以下收入纳入“营改增”范围:横向科研项目收入、体育场馆收入、房屋租金收入、非学历培训收入、鉴定服务收入、版面费收入、查新检索收入、试验检测费收入和会议费收入等。

第二条 纳税方式

根据增值税的计税特点,其纳税方式为:总额交税,分项核算,取得专票,分项抵扣。

第三条 适用税率

根据“营改增”分税目明细规定,教育医疗服务税率为6%、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文化体育服务税率为6%、不动产租赁税率为11%、有形动产租赁税率为17%,其中:增值税附加税种税率为增值税额的12%。

第四条 税款抵扣

“营改增”可以抵扣增值税款,抵扣税款主要涉及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取得收入时开据给对方增值税发票上列明的税金;进项税额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销时列明的税金;销项税金减进项税金差额为当月应交税金,其中进项税金可以抵扣。

第五条 抵扣条件

报销时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凭证。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时,应同时提交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不予抵扣。

第六条 可以抵扣的项目(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差旅费中的住宿费、自驾车汽油费;

(二)劳务费能够提供劳务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

(三)材料采购费,包括购买材料价款以及支付的各种材料采购费用;

(四)设备购置费,包括设备原价款以及为购置设备发生的运杂费

(五)出版印刷邮寄费,包括出版书籍、期刊杂志费以及日常发生的印刷、邮寄费等;

(六)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七)仪器设备维修费,指项目购置的仪器设备因损耗而需要维修发生的费用;

(八)会议费,包括举办会议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会议室租金、租车费、印刷费、打印费、办公用品支出等;

(九)培训费,包括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会议室租金、租车费、印刷费、打印费、办公用品支出等;

(十)审计费,指审计事务所对科研项目中期或结题审计而发生的费用;

(十一)其他。

第七条 不予抵扣的项目

(一)报销发票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报销时列支福利费;

(三)差旅费(住宿费、自驾车汽油费除外);

(四)免税项目支出;

(五)劳务费直接发放个人;

(六)收入来源为个人;

(七)餐饮娱乐发票;

(八)个人日常消费服务支出;

(九)其他情况。

第八条 交纳税金

(一)当月销项税额大于当月进项税额,两者差额当月直接缴税,下月则不再抵扣进项税额。若以后项目再无收入,则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再抵扣而要一直留抵,留抵税额定期转出列项目支出。

(二)当月有销项税额,无进项税额,按销项税额当月直接交税。若以后项目再无收入,则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再抵扣而要一直留抵,留抵税额定期转出列项目支出。

(三)当月无销项税额,有进项税额,当月进项税额需留抵,待发生销项税额时,可以在有收入月份抵扣且只能抵当月销项税额。以后再发生的进项税额只能留抵,若再有收入,可以继续抵扣有收入月份当月的销项税额。

若再无收入,则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再抵扣而要一直留抵,留抵税额定期转出列项目支出。

(四)当月无销项税额,无进项税额,当月不交税。

第九条 发票管理

(一)发票开出人职责

1.计划财务处负责增值税发票开出工作,由专人对增值税发票负责管理。

2.增值税发票建立使用审批,领取登记制。作废票据要加强管理,按税务规定及时验票和做好申领工作。

3.收到增值税发票后,发票抵扣联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进行认证。

4.借出发票要及时清理,借出发票产生的税金要在借出月及时交税。

5.收到增值税发票要及时列支。会计人员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报销联时(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同时取得抵扣联),须及时入账,会计人员根据销项税金和进项税金差额交税。

6.负责办理符合减免税。

(二)申请开票人职责

1.申请开票人应提前确定好需要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种类,发票一经开出,原则上不予变更。

2.申请开票人需要开出增值税发票,须填写“开具发票申请单”,经计划财务处审批合格后,由制定专人负责开票。

3.申请开票人应准备好增值税发票开具所需要的准确信息,其中,增值税普通发票须提供开出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开出单位名称、税号、开户银行、账号、电话及单位地址。

4.增值税发票实行“款到即开、开票即税”的政策。原则上所有发票需要款项入账户后方可开出。如预借发票款项后到情况,经办人须到计财处会计核算科办理预借发票手续并足额缴纳税款后方可。申请开票人须按借出票据金额督促对方单位及时转款至学校。

5.申请开票人开出发票后,无正当理由不得退换。确实需要退换的,应在发票开出的当月直接办理退票换票。

6.申请开票人应妥善保管已开出的发票,避免发票污损和丢失。若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日以书面形式报告学校,相关责任由申请开票人承担。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开票之日起,其进项税允许认证抵扣期限为180天,过期不予抵扣。取得发票须及时报账或将学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交给对方。各单位(项目组)须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同抵扣联,务必在规定期限内一并提交至计划财务处会计核算科进行核销。因个人原因造成发票作废(不能按期抵扣进项税)的,由个人承担责任。

(二)校办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制定本企业“营改增”的财务管理办法。

(三)如国家出台新政策,则按照国家出台的新政策执行。经计划财务处报请学校领导同意后,以部门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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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X:0451-8219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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