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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发布时间: 2017年06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服务社会能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是指以东北林业大学名义和政府、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签订的非财政性专项研究项目,以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与境外企业的合作项目等。横向项目主要分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各类合同的认定应参照《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第三条 以学校名义获得的各类横向科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根据项目合同书规定,实行科研项目专项管理、科研经费单独核算,确保科研项目顺利实施,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章 横向项目合同签订与登记备案

第四条 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是唯一有权代表学校法人签订横向项目的管理部门。科学技术研究院对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项目的性质认定负责。签订的合同原则上须使用科学技术部制定的各类技术合同文本,合同内容要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费来源及预算额度、执行计划、项目起止时间、成果验收方式、技术考核指标、知识产权归属以及纠纷解决方式等必要内容,合同正本及副本均由合同签订各方单位盖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署生效。

第五条 项目需要按分工分别单独立账的,在首次经费入账时完成,经费分账应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分解项目任务及经费,逐一签订子任务书,项目负责人签字,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后执行。

第六条 横向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有其他协作单位参与的,原则上应在合同书中注明协作单位名称、合作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及拨款金额,转拨经费时还须另行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审核并以学校名义正式与协作单位签订。

第七条 各类横向项目签订生效后,项目负责人须登录“东北林业大学科研管理平台”录入合同、预算等信息,提交合同及经费预算书原件至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备案后,该项目方可列入学校横向项目计划管理,享受各类学校规定的考核及奖励政策。

第八条 签订的各类横向项目合同须到黑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认定登记,项目负责人须准备完整的合同登记备案材料,由二级单位科研管理人员审核通过汇总,通过科研秘书统一提交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盖章,由各学院(中心、室)委托相关人员到省技术市场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及减免税费等事务。

第三章 横向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的实施和完成。项目组成员应有明确分工,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和协调下实施合同内容,完成合同规定的指标。项目组内实行任务目标公开、进度公开的原则。二级管理单位应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协助负责人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地完成项目任务。特殊专业的项目必须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法规,确保项目实施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项目的实施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出具书面报告并附所在单位意见报送科学技术研究院,由学校会同主管部门协商并提出解决意见,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意见与委托方共同商讨解决措施,涉及到调整合同内容的,需要合同各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成员因故中断项目实施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同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做好研究任务、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并报科学技术研究院备案。项目负责人如因特殊原因不能组织实施项目计划任务的,变更项目负责人、调整项目内容和实施方案须经委托方同意后形成书面意见报科学技术研究院备案。

第十三条 对确知不能完成、将要造成损失的项目,须由项目负责人协同合同签订各方共同协商解决方案,或按照合同规定相关条款执行,协商解决结果形成书面补充协议报科学技术研究院备案;对因主观原因或失职而延误进度,造成严重损失和损害学校信誉者,要追究相关责任,予以严肃处理;触犯法律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对合同违约行为负完全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研究工作中具体研究内容,取得的核心技术秘密及知识产权等成果,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划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制度,防止泄密。

第四章 横向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横向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独立核算。横向项目应明确项目预算,主要包括科研业务费、劳务费、协作费、其他费用、绩效支出、管理费、资源使用费和应缴纳税费等。管理费按总经费5%计提、资源使用费按总经费1%计提,由学校统筹使用。其他支出科目不设比例限制,经费使用按照项目相关性原则专款专用。委托合同中如无特殊要求,项目明细预算调整无需委托单位审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调整。

第十六条 预算各项支出中,科研业务费、劳务费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与标准开支使用。协作费按照与协作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拨付。其他费用指与项目执行相关的各类支出。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际完成人贡献统筹发放,按照学校津贴管理办法计税扣税。横向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间必要的招待费,按照学校规定及审批程序凭据报销。自有车辆用于横向科研活动发生的汽油、保险费和停车费等,在横向项目中据实报销。

第十七条 如项目委托方认为无需项目明细预算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经费由项目依托单位(东北林业大学)与项目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自主支配使用”。

第十八条 横向项目执行期限以合同中规定的时间为准,项目结题原则上应有项目委托方出具的同意结题证明材料。横向项目结余经费按不超过80%的标准用于项目组的绩效奖励。其他结余经费转入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2年内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需要自主使用,超过2年的由学校统筹管理使用。科研绩效奖励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中的贡献分配,按照学校津贴管理办法计税扣税。

第十九条 使用横向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学校所有,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账户。合同中对购置仪器设备的归属问题有具体条款明确说明的,按照合同规定执行,但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及程序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后,再与项目合作方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计划财务处共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6月15日发布的《东北林业大学横向科技项目管理及经费使用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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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X:0451-8219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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