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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科研经费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和仪器设备自主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年06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我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和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科研经费对完成科研项目过程中提供必要支撑的实验室、试验场地、大型实验设备、试验台站的购置、安装、建造、维护和软硬件的升级改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经费,是指项目预算中明确列出可用于实验设施建设和仪器设备购买、安装、升级、改造的费用。包括纵向、横向科研经费,科研团队专项资金,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以及学校匹配资金等。

第二章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是指学校利用科研经费进行科研设施建设,以改善科研条件为目标的新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建筑物或构筑物基础上进行改善设施功能、扩展建筑面积等改建、扩建工程。

第五条 学校对基建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全过程接受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科研单位、项目团队等如需使用科研经费(项目或课题经费预算内必须列支此项费用)进行基本建设、大型实验仪器购买和安装必须向学校提交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设计方案、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和必要性、效益分析等内容。由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基建项目需要规划审批的,规划设计论证应与申请科研立项工作同步,具体实施方案一事一议决策)。

第七条 建设资金应当依据年度投资计划,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不得拨付。

第八条 基建项目的竣工结算经审计确认后,学校财务部门应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核。

第三章 仪器设备自主采购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是指学校各部门应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包含集采目录内的产品、实验耗材、软件、标本、图书资料、电子数据、委托加工设备、自制设备等)。

第十条 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管理, 项目负责人是指科研设备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在一个财政年度内,根据项目的年度预算进度执行,统一申报采购计划。严禁化整为零,分散采购。

第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产品(如计算机、空调、服务器、打印机、复印纸等),由学校设备采购部门统一以协议供货等方式采购,不再执行中央国家机关批量集中采购的规定。但目录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批量100 万元以上的产品采购,仍需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采购用于科研的通用耗材(如硒鼓、墨粉等),不再执行通用耗材定点采购的要求。采购人可自行采购,但发票中应明确采购的物品名称。

第十三条 采购仪器设备时,项目负责人可按项目实际需求明确设备生产厂商、型号、参数等要求,按照仪器设备单价和供货渠道的区分,根据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自主采购、招标采购或者委托代理机构采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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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X:0451-8219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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