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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条例(修订)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博士后工作发展的新趋势,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各项管理工作,提高博士后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及《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东北林业大学博士后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而招收的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博士后主要依托合作导师带领的科研团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也可承担所在学科的教学、社会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博管会”)全面领导博士后管理工作。校博管会由学校有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组成,一般以校长为主任,分管校领导为副主任,流动站(工作站)站长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校博管会在人事与专家工作处设立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负责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站长一般由一级学科带头人担任,负责统筹规划所在流动站(工作站)的建设与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依托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成立由主要领导及相关专家组成的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一般由依托单位主要领导任负责人,全面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并支持站长做好评估等其他工作。依托单位可设兼职秘书,具体负责与校博管办联系,组织开展本单位博士后的进站考核、开题报告、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出站答辩等工作。

第三章 流动站(工作站)的设立

第六条流动站是指在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的组织。申请设立流动站的一级学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

(四)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七条校内申请设立的工作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流动站(工作站)的申请设立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规定,实行集中申请和审批。

第四章 博士后合作导师

第九条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合作者和指导者,负责博士后的日常培养,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工作条件,指导博士后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和完成在站研究任务。

第十条合作导师的职责包括:指导博士后按计划开展科学研究、恪守学术规范、完成各项考核和学校安排的任务,了解博士后日常的工作、科研和思想状况,督促博士后执行学校和院系各项管理规定,与博士后协商解决合作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第十一条流动站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工作站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合作导师应具有保障博士后完成在站工作的平台条件和科研经费。

第十二条流动站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在其具有博士生招生资格的学科方向招收博士后。

第十三条对不能履行职责的合作导师,学校原则上停止其招收新的博士后。

第五章 博士后的招收

第十四条学校招收的博士后分为全职博士后、在职博士后和联合招收博士后三类。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须将人事关系调入我校,在职博士后可保留原单位人事关系。

第十五条年龄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的人员,可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进入工作站、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或人才紧缺的自然科学领域流动站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严格控制超龄、在职博士后人员比例。博士后申请人应遵纪守法、品学兼优、身心健康,在站期间能够顺利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研究计划与合作导师的科研课题或研究方向相关。学校不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一般不支持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后挂职锻炼。

第十六条为促进人才交流,博采众长,强化学科交叉,改善学缘结构,严格控制流动站招收本校同一一级学科博士后人员比例。

第十七条博士后进站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被SCI、EI、SSCI、A&HCI收录研究论文1篇及以上;

(二)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自然科学类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研究论文3篇,且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武汉大学《中国学术期刊排行榜》的A+期刊上;社会科学类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研究论文3篇。

第十八条流动站(工作站)依托单位应协同校博管办对申请进站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对申请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科研能力、学术水平、思想政治素质以及科研计划等。

第十九条通过进站考核的申请人员,需将申报材料报送校博管办,由校博管办统一上报黑龙江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办理进站手续。

第二十条通过进站审批的在职博士后需与学校签订工作协议书、科研计划书,全职博士后需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科研计划书,约定工作内容、出站条件以及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联合招收博士后以工作站管理为主,工作站、博士后和东北林业大学需签订三方工作协议。联合招收博士后申请进站考核工作由工作站负责组织,相关材料报送工作站。

第六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二十二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可根据项目需要在2-4年内灵活确定;如确因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可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任务调整在站时间。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总期限不得超过6年。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进站3个月内应完成开题报告,流动站依托单位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对开题报告进行评议,并填写《东北林业大学博士后开题报告》,报送校博管办备案。若合作导师及评议专家组认为博士后科研工作计划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可以调整研究方向并在3个月内重新进行开题论证,仍不能通过者学校将予以退站。

第二十四条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参照学校年度考核文件执行,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予以退站。

第二十五条博士后进站工作满1-2年时应进行中期考核,由流动站依托单位组织进行。流动站将评价意见填入《东北林业大学博士后中期考核表》并报校博管办备案。中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合格者学校将予以退站。

第二十六条学校定期开展博士后学术交流活动。博士后在站期间至少需要承担1次与博士后课题相关的学术报告。流动站依托单位工作秘书定期统一上报博士后学术交流计划,按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并提前在校园网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七条为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博士后有义务参加国家、黑龙江省及学校组织的各类博士后科技服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申请公派出国(学术交流、科研合作、国际学术会议等)以及法定节假日的因私出境。

第二十九条申请公派出国的在站博士后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合作导师及所在流动站依托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校博管办,同时需提交邀请信、科研合作及经济资助有关协议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和翻译件。

第七章 博士后出站与退站管理

第三十条博士后应于期满出站前1个月,填报《东北林业大学博士后期满出站申请表》,由博士后合作导师和流动站(工作站)依托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校博管办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流动站(工作站)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出站报告会,并于报告会举行前1周在校园网进行公告。

第三十一条博士后应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出站报告应在“中国知网”或“万方数据”进行“查重”检测,避免出现违背学术规范的现象,并于出站报告会举行前1周向校博管办提交出站报告全文及“查重”报告单。

第三十二条博士后工作期满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及发表学术论文应以博士后本人为第一完成人,合作导师为通讯作者,东北林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三十三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以下成果(与在站期间研究工作相关)方可申请出站。

(一)自然科学类(不含风景园林学)博士后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被SCI收录的JCR分区为Q1、Q2的源发期刊论文1篇;

2.发表被SCI、EI收录的源发期刊论文2篇;

3.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4篇。

(二)风景园林学博士后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被SCI、EI收录的源发期刊论文1篇;

2.在A+并中文核心期刊论文2篇;

3.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4篇。

(三)人文社会科学类博士后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被SSCI、A&HCI收录的期刊论文1篇;

2.在A+并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3.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4篇。

取得下列成果每项可视同为1篇有效论文(自然科学类博士后Q1、Q2分区SCI论文、风景园林学博士后SCI、EI收录论文、人文社会科学类博士后SSCI、A&HCI收录论文除外):

1.新增主持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2.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

3.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证书持有者);

4.获得由全国一级学会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证书持有者);

5.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第一完成人);

6.新增主持横向科研课题,学校到账经费30万元以上;

7.科研成果转化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四)联合招收博士后出站成果的基本要求依据博士后与工作站签订的工作协议执行。

第三十四条博士后出站应举行“博士后出站报告会”,汇报在站期间的工作情况和所取得的研究成果。报告会需由流动站依托单位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进行评议,其中2人为校外同行专家。专家人选应符合黑龙江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相关要求。评议专家按照出站考核的程序要求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进行全面总结与鉴定。出站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对出站评审合格的博士后,由校博管办负责将出站材料上报黑龙江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办理出站手续并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六条全职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出站后暂时未落实接收单位或选择出国的博士后需自行将本人人事关系及户籍档案转至人才中心或原籍,学校不负责代管。

第三十七条各流动站(工作站)依托单位应做好出站博士后的跟踪管理工作,保持良好的沟通联络,吸引更多的博士后智力资源、社会资源,为学科建设、流动站(工作站)建设服务。

第三十八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站,全职博士后退站时人事关系及户籍档案应迁出:

(一)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六)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七)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九)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十)符合前述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条应予退站的;

(十一)其他情形应予退站的。

第八章 博士后待遇

第三十九条博士后的工资待遇。

(一)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计算工作年限,工资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在站时间超出合同(协议)约定期限的,延期在站期间学校停止发放各种薪酬福利。

(二)在职博士后的工资待遇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

(三)联合招收博士后的工资待遇由工作站负责。

第四十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可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审条件和程序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博士后人员配偶、未成年子女相关政策。

(一)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可在哈尔滨市落常住户口,凭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相关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暂住户口手续。

(二)全职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一并迁移至接收单位所在地。

(三)外籍博士后配偶、子女的安排问题,按照黑龙江省外事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博士后经费管理

第四十二条博士后经费主要来源为国家经费、黑龙江省经费和自筹经费等。博士后经费属于专项经费,单独立账,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十三条退站博士后的剩余经费由学校收回。

第四十四条校博管办负责博士后经费管理。博士后各项经费使用应符合学校财务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博士后应积极申报国家和黑龙江省博士后科学基金。获得资助者在国内外发表有关论著时,应根据项目资助的不同情况,中文期刊标注“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China Postdoctoral Science Foundation funded project)、“黑龙江省博士后资助经费资助”(This Project Supported By Hei Long Jiang Postdoctoral Foundation)等字样。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与专家工作处负责解释。原《东北林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条例》(东林校人〔2004〕29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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