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费管理,提高劳务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中有劳务费的课题和科研专项项目。
第三条 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发生的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根据需要编制,劳务费支出以批复的预算为依据。
第四条 劳务费的发放须遵照以下原则:
(一)参照本单位或本地区同级别人员平均工资水平;
(二)一事一议,一人一议 (应该形成用人协议);
(三)根据科研项目实际工作时限,即每人每年最多工作时间≤12个月,并在本项目工作时限要明确约定。
第二章 劳务费的开支范围和发放标准
第五条 劳务费的开支范围和发放标准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参加项目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发放劳务费。
(一)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工作时限和发放标准由项目负责人和具体人员商定,可按助研津贴标准执行;
(二)访问学者:每年工作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月,发放标准按不超过校内同级别人员校内工资标准;
(三)项目组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校内非正式编制人员以及聘用校外人员按学校《东北林业大学编制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项目组临时聘用的校外人员(包括边远山区务工者、农民等):以实际需要聘用或雇工,双方协商达成劳务协议,按约定付给劳务费用;
(五)外业补助费:由项目负责人依据实际情况,向野外工作期间人员发放外业补助费,标准按每人每天100元,随每次外业差旅费报账时执行。
第三章 劳务费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相关标准使用经费,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个人劳务性费用。
第七条 领取个人劳务性费用时,经办人应如实填列领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领款金额等相关信息,项目负责人应负责确保领款人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系统填写完毕打印后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主管科研负责人签字,可据实报销劳务费用。
第八条 为规范科研活动支付业务、减少现金结算、强化资金安全、增强透明度,支付个人劳务性费用时,原则上发放到领款人银行卡中,不得发放现金。对因不具备刷卡条件而无法采用公务卡结算,但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发生的支出,如野外科考工作中发生的支出等,经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可由项目负责人现场承付相关费用,后续提供情况说明,经项目负责人、主管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可据实报销劳务费用。
第九条 领取个人劳务性费用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如国家有关部门与科研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