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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课题间接费用管理,提高间接费用使用效益,进一步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317号)《财政部 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修订发布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中有间接经费预算的课题和科研项目。

第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依托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二章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间接费用的支出

第四条 间接费用支出内容

间接费用按照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相关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科研条件支撑费,是指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对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费、水电气暖消耗费、固定资产及设备折旧费等。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基本条件支撑费,含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费、水电气暖消耗费等;一部分为额外增加所需的条件支撑费,含房屋租赁等费用。

(二)管理费,是指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研管理、组织、协调、资料档案保管等工作经费。

(三)绩效支出,是指根据对科研人员的绩效考核,结合科研实绩激励支出的经费。

(四)无法在直接费用列支的不可预见费用。

第五条 间接经费的核定比例

结合不同学科特点,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二)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三)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我校获得间接经费以各级各类项目实际到位为准,制定申报项目预算编制以上述规定执行。

第六条 间接费用的分配和使用

(一)科研条件支撑费:基本条件支撑费按照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比例核定,学校资产有偿使用改革后,比例另行确定。

(二)管理费:科研管理费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按项目下达部门规定计提,即:500万元及以下按5%,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3%,1000万元以上按2%。

(三)绩效支出:根据对科研人员的绩效考核,结合科研实绩,执行绩效激励。绩效支出按间接费用总额扣除科研条件支撑费、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用后的全部可用于绩效支出。

(四)无法在直接费用列支的不可预见费用:项目(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不可预见支出,应当按照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1%比例预留。如无此费用,可以在项目结题后用于绩效支出。

第三章 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支出

第七条 间接费用的支出

间接费用按照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相关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科研条件支撑费,是指补偿学校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消耗的费用。

(二)管理费,是指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研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经费。

(三)绩效支出,是指根据对项目研究人员的绩效考核结合科研实绩激励支出的经费。

(四)其他费用,是指无法在直接费用列支的除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以外的其他费用,由项目组根据实际发生据实报销。

第八条 间接费用的核定比例、分配和使用

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总额核定比例如下:

(一)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二)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

(三)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间接费用中具体列支科目比例如下:

(一)综合考虑单位与个人、当前与长远、激励与约束等关系的基础上,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学校免收科研条件支撑费。

(二)管理费的提取,按照间接费用的7%核定。

(三)绩效支出及其他费用的支出按照项目间接费用总额扣除科研条件支撑费、管理费后的剩余金额核定支出比例。

预算编制完成后必须经学校财务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上报。

第四章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人文社会科学类

科研项目绩效支出

第九条 科研条件支撑费和管理费的提取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科研支撑费和管理费按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比例进行提取。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学校按比例一次性提取科研条件支撑费和管理费,并统筹安排使用。项目经费预算中明确批复含有需要向校外合作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按照转拨经费比例不予提取科研条件支撑费和管理费。

第十条 绩效支出

绩效支出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的绩效考核情况下拨绩效预算经费,再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人员的实际贡献进行发放。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的间接经费作为绩效发放部分,中期检查之前,发放绩效总额的30%;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发放绩效总额的40%,未通过中期检查的不予发放;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可发放项目绩效总额的30%;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不予发放。

第五章 间接费用预算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预算一经批复不予调整,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比例支出,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间接费用管理办法,细化间接费用核算,加强间接费用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间接费用使用管理存在弄虚作假,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如国家有关部门与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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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X:0451-8219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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