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职工医疗补助基金实施办法
(2017年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提高职工幸福指数,本着保障待遇不降低、基金使用可持续、政策衔接更合理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学校参加黑龙江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岗在编人员、学校人事代理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二、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门诊医疗补助
补助对象因危、急、重病在医院门诊抢救且未经省医保报销的费用,给予80%的补助,一个年度最高补助1万元。
(二)住院医疗补助
补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含定点医院住院、急诊住院、自由转诊住院、转诊转院住院、异地定居住院)经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后,一个年度内个人自负费用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部分予以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1.普通医用材料、药品、诊疗项目个人自负费用给予60%的补助;
2.涉及使用特殊医用材料的(含体内置换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其费用按省医保局规定,为完全个人自负或有国家普及型标准限价的,对个人自负费用给予30%的补助。
(三)生育补助
补助对象生育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正常产1000元,会阴侧切术1500元,剖腹产3000元。
(四)工(公)伤、职业病医疗补助
根据省医保局相关文件规定,工(公)伤、职业病患者在工(公)伤医疗期内,在受伤部位所发生相关治疗个人承担的费用中按规定由学校报销的部分可使用职工医疗补助基金。
(五)劳模医疗补助
哈尔滨市劳动模范、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国家“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经省医保局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5000元及以下部分给予20%的补助,5000元以上的部分参照住院医疗补助办法执行。
三、基金来源
学校投入本年度学校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0%作为职工医疗补助基金,在学校计划财务处设立账户,专款专用,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四、管理机构
学校设立职工医疗补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学校领导,人事部门、财务部门、离退休工作部门、医院负责人组成。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与专家工作处,负责职工医疗补助基金的管理和审批,受理个人申请、审核材料、办理相关手续等事宜。
五、申报程序
(一)材料申报:申请人填写《东北林业大学职工医疗补助基金申请表》,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携带相关材料报送人事与专家工作处社会保障办公室。门诊治疗需提供就诊手册、财务票据、费用明细单;住院治疗需提供财务票据、住院费用明细表、住院结算概要、住院病案首页等材料;生育报销需提供结算票据复印件、住院病案首页、出生证明复印件等。申报材料不全不予受理。
(二)报销年度时限:一个年度内为上个自然年度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止(以入院日期为准)。
(三)申报时间:学校于每年5月、11月集中受理补助申请。
(四)审核报销: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经委员会批准后,予以报销。
六、其他事项
(一)职工医疗补助基金不能预支使用。
(二)补助对象一个年度内最高补助限额为15万元。
(三)下列情况不予补助:
1.营养、保健用药、保健品、人血白蛋白、疫苗注射等医疗费;
2.疾病恢复期的康复、疗养、保健、按摩等治疗费用;
3.省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临床试验性药物;
4.因打架斗殴、酗酒、交通事故等因素所致的伤病或者伤残治疗等省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况;
5.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6.委员会不予认可的其他情况。
(四)在申报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附 则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由人事与专家工作处负责解释。原《东北林业大学职工医疗保险补助基金实施办法》(东林校人〔2015〕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