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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取酬的若干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01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领导干部取酬行为,严明工作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根据中央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领导干部是指学校中层副职以上党政干部(含本级)。

第三条 领导干部参加履行本职行政管理岗位职责内的下列校内活动不得取酬(详见附表):

(1)讲座,是指与本人履职有关的讲座、党课、形势政策报告、军训讲座和其他专题讲学、讲座等(不含学术讲座);

(2)评审,是指与本人履职有关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科研项目评审、教学评估、学科专业评估或专业认证评审、教育教学成果评审、各类学生活动或竞赛评审、学校各类招标项目评审或论证评审等。

第四条 领导干部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组织与本部门本人行政履职职责内的各类讲座、评审、咨询等活动,不得领取报酬。

第五条 校级领导干部参加校内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上述讲座、评审等活动不得领取报酬。

第六条 领导干部领取校内非工资津贴性酬金须由领导干部本人在取酬明细表上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

第七条 领导干部校内从事教学、科研及其他学术活动的取酬按国家与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干部兼职的有关规定,校级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校内外兼职机构领取报酬。

第九条 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全额上缴学校,学校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经年度考核合格后,兼职1个职务的,将兼职所获报酬全额奖励给个人;兼职2个职务的,由学校以绩效工资的方式将第2个兼职所获报酬的80%奖励给个人;兼职3个职务的,将第2个兼职所获报酬 80%和第3个兼职所获报酬50%奖励给个人。

第十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干部及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中的副职和非法人代表的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应当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执行;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第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在年度述职报告和有关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说明本人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领取报酬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

第十三条 学院及科研机构应参照本规定制定所在单位领导干部参加有关活动的取酬办法。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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