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工作秩序,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履行工作职责,如遇特殊情况,应依据本办法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条 全体干部职工应自觉遵守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8:00—11:40,13:40—17:30,接送孩子的职工时间可以作适当调整),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建立考勤台账,由专人负责考勤工作。
第四条 在市内参加公务活动,原则上要求上班签到后再外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签到的,应预先通过电话告知考勤负责人。
第五条 因公赴外地出差的,处长需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请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批准;副处长需经处长同意,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处内其他人员由处长审批。
第六条 事假、病假、婚假、产假、节育手术假、丧假、探亲假及相关待遇等均按照《东北林业大学教职工请假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教职工请假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先审批、后离岗,遇到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校领导不在单位或其他特殊情况,要先电话请示,后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教职工请假期满应按时回学校报到、销假。未签到又未事前履行请假或报告手续的,逾期未归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现行文件不符,以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东北林业大学教职工请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学校办公室。
学校办公室
201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