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11号)精神,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加强规范管理,提高选拔质量,确保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测试工作公平、规范、安全、有序进行,促进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与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高水平运动队的招生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高水平运动队测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测试领导小组),测试领导小组负责高水平运动队测试工作的组织实施。
高水平运动队测试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 斌
成 员:赵立杰 孟令滨 翟雪峰 王春海 田 海
宋东国 蔡 宇
二、工作职责
1.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高水平运动队的招生简章(含招生计划、报名条件、录取优惠政策、测试办法、评分标准等)和测试工作实施办法。
2.测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高水平运动队测试工作,负责审核报名初审合格考生名单、测试合格考生名单及合格考生文化课成绩优惠政策;负责指导招生命题、测试管理、选拔考评人员、招生信息公开、入学复查等工作;负责讨论决定测试和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招生就业指导处为高水平运动队测试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起草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及测试工作实施办法;组织高水平文化课单独考试的命题、考务、评卷工作,选聘教师或专家参加相关考评;公示合格考生名单及有关录取结果;组织实施网上录取,加强信息管理,保存有关材料;组织高水平运动员复测和复查工作。
4.体育部根据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规划,提出各项目招生计划、测试方法、评分标准和最低合格标准;提供各项目专家评委数据库;组织实施高水平运动员专项测试工作;与测试合格考生签订协议,明确入校后参加运动队的义务和责任。
5.宣传部负责各测试项目全程录像,确保所有参加测试考生均有实况录像,以备抽查或复核。
6.监察处全程监督测试过程,负责监督测试程序公开、过程公平、结果公正;负责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受理举报或投诉。
三、具体工作要求
1.招生简章及测试工作实施办法
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测试工作实施办法必须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2.报名资格初审
成立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组,组织3名相关专家,负责审核考生报名材料,按要求提出符合报名条件的初审合格考生名单,报送测试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公示。
3.测试工作
成立高水平运动队测试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测试工作。田径、游泳、篮球三个项目分别测试,成立测试项目专家组,专家组由3-5人组成,负责评审及选拔各项目合格考生。合格考生的选拔依据各项目最低合格标准、招生计划、测试成绩,按照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提出测试合格考生建议名单,报送测试领导小组审议。
4.文化课单独考试
学校组织相关专家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文化课考试大纲(试行)》进行命题、考试、评卷,测试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考生文化课单独考试成绩最低要求。
5.公示
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学校各项目测试合格考生名单按各项目招生计划实行等额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6.录取
对符合录取要求的考生,学校将按照教育部关于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政策报请生源地省级招办批准录取。
7.有关测试管理
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学校对招生简章、测试工作实施办法、考生报名材料及运动等级证书的截图、报名初审合格考生名单、各项目专家组成员名单、各项目考生测试成绩登记表、篮球项目专家组评分表、专家组建议合格名单、测试合格考生名单、各项目测试全过程的录像、文化课单独考试试卷及评分标准以及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等材料保存,保存期4年。
四、纪律要求
1.学校高度重视高水平运动队测试工作,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分工,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确保高水平运动队测试工作公平、规范、安全、有序。
2.我校领导干部若其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须向学校报备,并实行回避制度。
3.参与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测试工作的专家、工作人员严禁参与考前辅导、应试培训,并实行回避制度。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第36号令)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直接参与舞弊者,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高水平运动队专项测试或文化单独考试中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以及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或证书)材料取得高水平运动队资格的考生,一经发现并核实,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第36号令)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其他
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按照国家及学校其他有关文件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