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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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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04日

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落实党章关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做合格党员的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党员工资中扣缴的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经2016年11月2日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严格党费收缴工作,对全校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进行重新计算,并从2014年10月起,按新核定的数额交纳党费,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对已交纳但交纳额度不足的,需补交。各二级党组织要严格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党费收缴工作的要求,今后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时,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重新核定党费交纳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收缴党费。

一、党费交纳基数核定标准

1.在职教职工党员党费

全体教工党员可通过学校财务查询系统,查询本人工资固定项收入金额计算党费交纳基数。具体计算方法为:

党费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工作津贴+生活补贴-公积金扣款个人缴纳部分-医疗保险扣款-养老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

2.其他党员党费

离退休党员党费计算基数以当月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党费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生活补贴+基本工资增资部分),再乘以对应的党费交纳比例即为个人月应交党费金额。在校学生党员党费按照每月0.2元缴纳。流动党员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我校的学生党员,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二、在职教工党员和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比例

1.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比例为:基数在 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交纳月交纳基数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交纳1.5%;10000元以上的,交纳2%。

2.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比例为: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交纳0.5%,5000元以上的,交纳1%。

三、其他说明

1.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2. 检查整改完成以后的党费日常收缴工作,党支部应按照规定认真履行支部职责。党费收缴要做到手续完备,凭证存档,账账相符,账款相符。党支部每年应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3.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4.各二级党组织要在11月下旬前完成党费补缴工作。

5. 本通知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如上级部门有收缴党费新精神,按照上级部门指示精神执行。

中共东北林业大学委员会

201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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