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上级部门重要指示、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会议议定事项及有关工作的落实,保证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促检查制度是学校督促、检查各单位落实上级部门重要指示和学校重大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度。督促检查工作(以下简称督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分工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督促、检查学校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各单位在落实学校重大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上级部门重要指示和学校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督查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围绕学校各项重大决策和中心工作,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校重要决策部署、公文办理、会议决议、群众意见及学校领导交办的事项择要进行立项督办,跟踪办理,检查实效,保证学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 学校办公室是负责督查工作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行使督查职能。
第五条 督查工作原则:
(一)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落实情况,特别是决策实施过程中落实不到位的重大问题。
(二)突出重点。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师生群众高度关注的事项,深入有效地开展督促检查。
(三)分工负责。按照部门职责、岗位职责,进行分工负责与协同配合相结合。督查部门原则上不直接处理或代替相关职能部门承办所督查事项。
(四)注重实效。将抓好落实作为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工作中讲求效率,注重实效,及时了解、反馈决策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督促检查工作目标的实现。通过督促检查,促使决策和立项事项,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第六条 督查工作主要内容: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和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交办事项。
(三)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会议决议及学校召开研究重要事项的专门会议决议。
(四)经学校主要领导批示的师生员工、校内外群众反映的对学校有关工作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五)学校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
(六)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七条 督查工作基本程序:
(一)立项。对拟督查事项,由学校办公室根据办理事项的具体要求、时限在学校协同办公系统(以下简称OA系统)发起督办催办流程,提出拟办意见,报学校领导审定。立项坚持一事一项原则。
(二)催办。《督办催办通知单》下达后,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办理,学校办公室要及时了解督查事项的进展情况,随时掌握任务完成进度,并适时加以催办。
(三)检查。承办单位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在OA系统及时回复办理结果。学校办公室按照要求对承办单位的回复情况进行核查,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及时办结。
(四)反馈。督查任务完成后,学校办公室应及时报告督查结果。针对上级部门交办的事项要正式行文上报;对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部门、影响比较重大、内容复杂的事项,可以编写简报印送有关领导和部门;对领导再批示的事项,重新立项办理。师生员工反映的相关意见,由承办单位或学校办公室予以反馈,其中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事项可以在校园网公告反馈。
第八条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透明度,督查工作的开展应坚持以下制度:
(一)责任制度。督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层层明确职责。学校领导根据分工不同,负责组织其分管范围内的督查工作,为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办公室主任为督查工作直接责任人;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督查事项具体落实责任人。
(二)检查制度。在督查工作过程中,学校办公室可根据不同工作内容采取不同形式,对督查事项的进展情况和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着力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工作。
(三)通报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一定范围内对各单位落实督查事项的情况进行通报。
(四)问责制度。对决策执行不力、交办事项落实不到位,不按要求报告落实情况,不认真纠正整改存在的问题,妨碍、干扰、阻挠督查工作正常开展,以及督查工作人员失职失责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九条 督查工作要求:
(一)办结期限。学校办公室在立项时应注意准确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做到任务量化、责任明确、要求具体。可根据办理事项难易程度或轻重缓急确定办结期限。
1.督查事项自交办之日起到提交办结报告之日止,一般事件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疑难复杂事件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于办理周期较长的事项,可采取定期反馈的方式,承办单位定期以书面形式将办理进展情况向学校办公室反馈,以便及时了解情况,向学校领导汇报。
2.上级部门交办事项,明确规定办结期限的,按规定期限办理;未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办结期限为5个工作日。
3.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期限,但须说明具体原因。
(二)督查工作应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并对涉密事项严格保密。
(三)注意督查策略和导向,把握政策分寸,掌握执行要求,切实维护学校党委和行政决策的权威;抓住久拖不办的事项进行重点督办。
(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督查工作,对于承办事项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及时向学校办公室反馈承办结果。不能按期完成的,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后,向督查部门提交书面说明理由。
(五)督查过程中,学校办公室要加强与承办单位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对于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部门的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在落实中确有困难的,要及时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
(六)凡列入督查的事项,都应当有明确的承办结果;逾期未办结的,学校办公室应如实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并责成有关部门限时完成。
第十条 督查部门职责:
(一)参会阅文。督查部门负责人可以根据需要列席有关会议,阅读相关文件,以便准确把握学校重要决策部署。
(二)检查督促。督查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及时到相关部门检查了解决策落实情况,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并督促各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直接查办。对于多次催办仍未办结和不宜由其他部门办理的有关事项,督查部门有权直接参与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定期汇报。督查部门应将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定期向学校领导汇报,以保证学校领导及时掌握决策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